1.事故過程簡述
1999年,某公司的駕駛員在駕駛芬蘭產25t汽車起重機作展寬橋梁施工過程中,汽車起重機支在橋面上吊移河中一平臺架腿時,發生起重機側翻。起重機底盤倒翻在橋邊緊靠的護墻上,吊臂插入河中,起重機損傷嚴重,駕駛員跳入河內,造成右臂骨裂。
2.事故原因分析
經現場勘察和測量有關數據得知:起重機所吊的在河中的平臺架腿的質量并未超過該起重機在該工況下的額定起質量。但當時由于橋的路面較窄,而且還預留了一側的通道,所以操作人員在打支腿時并未完全支開。也就是說,在支腿沒有完全伸開的情況下使用了起重機的原性能表。致使實際起重力矩超過額定起重力矩而傾翻(在支腿沒有完全伸開的情況下,實際的“額定起重力矩”要小于原性能表中的額定起重力矩)。后經調查發現,由于該起重機是由別處調入該公司的,而該公司沒有有合格證的起重機操作人員,讓一汽車駕駛員臨時操作該起重機。就是說,該操作人員并沒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證件,即其只有駕駛證而未經過起重機上車的培訓和考試合格取證,對起重機結構性能并不了解和掌握。
3.事故應汲取的教訓
起重機械作為特種設備,國家對其操作有嚴格的規定。起重機械的操作屬于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且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操作起重機械。由于該起重機未配備專門操作人員,而是由一汽車駕駛員操作,對起重機結構性能不了解。造成在未完全打開支腿的情況下就按起重機原性能表使用起重機吊裝物件,造成傾翻。教訓是深刻的,也是明顯的。這種情況,今后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4.違反何種標準、規定、規程的有關條款
本事故是由于違反如下條款而造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CB 6067-85)之
5.1 .2.2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b.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之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 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恪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3)《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l3號)之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后, 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準——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JI18716-1998) 之
10.10用支腿起重作業前,必須按說明書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11.1起重機司機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經過身體檢查和考試合格后,持有操作證和指揮證方能操作和指揮。
11.2起重機司機必須了解工作原理,熟悉起重機的構造、安全裝置的功能及其調整方法,掌握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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