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及概況
某農機修造廠宿舍樓,6層磚混結構,建筑面積3010m2,開工日期:1995年10月1日,竣工日期:1996年8月15日。
事故經過
1996年6月13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該宿舍樓已經竣工,該公司機吊拆裝隊長相XX在沒有征得公司領導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帶領塔吊拆裝工范XX,臨時工牛XX和潘X X4人,對該工程塔吊進行拆卸工作。16日下午,相XX等 4人已拆至塔吊回轉體底座,并準備使用滑輪將其底座吊下,自于使用的滑輪鉤頭保險失靈。起吊時鋼絲繩脫鉤,致使被吊的回轉體傾斜滑落,把正在作業的范XX擠在回轉體與塔,架之間,相XX從24m高處的塔架上震落地面,2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6萬元。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該拆裝隊負責人違反了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關于貫徹建設部《塔式起重機拆裝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蘇建管質[1997]220號)第三條“塔機拆裝之前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制訂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并經公司總工或主管技術的負責人審批,拆裝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拆裝施工方案和工藝,要對拆裝的質量、安全負責”。拆卸前既沒有制訂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又沒有嚴格執行拆裝工藝,同時也未經公司同意而私自組織拆卸。
(2)違反了該“實施意見“中”拆裝人員必須經省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后,才能上崗作業”的規定,除了相、范有操作證外,牛和潘均沒經過專門培訓,無證作業。
2.間接原因
(1)公司對塔吊拆裝隊管理松散,制度不嚴。
(2)滑輪的鉤頭保險失靈,2人沒有配帶安全帶。
事故教訓與防范措施
1.事故教訓
(1)塔機拆裝必須執行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關于貫徹建設部《塔式起重機拆裝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拆裝隊在拆裝塔機前必須要有工程技術人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并經公司總工或主管技術的負責人審批,嚴格執行拆裝施工方案和工藝,對拆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2)拆裝人員上崗必須執行“先培訓取證,后上崗操作”的原則,不能讓無證人員上崗作業。
(3)對使用的工具、吊索具必須進行嚴格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使用。
2.防范措施
(1)加強管理力度,落實管理規程,嚴明組織紀律。塔機拆裝未編制完善的、確保質量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未經公司總工或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的,不準私自拆裝。
(2)必須完善教育培訓制度,不取得省建管局頒發的“塔機拆裝上崗證”,一律不準從事塔機拆裝作業。
(3)塔機拆裝前,必須嚴格檢查作業工具和吊索具,凡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一律不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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