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5年2月25日早班,橋吊司機駕駛8#橋吊作業**輪。指揮手通過高頻通知甲板上第三層的陸側第三、第五箱鎖角未能全部打開后離開甲板上岸準備,可橋吊司機沒有聽清楚指令,結果在卸19貝陸側第五排第三層40’箱時,囚箱底二個鎖角未打開,司機起吊時將這三個鎖角拉斷,同時造成19#吊具機損:20—45尺伸縮驅動減速箱箱體斷裂、減速箱內齒輪損傷、軸承破裂、驅動鏈條斷,以及該箱箱損的嚴重后果。
[事故原因分析]
橋吊司機在無指揮手配合、指令不明的情況下作業且作業過程中起步過快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指揮手在發出停止特定箱位作業的指令后未得到司機的回復確認就離開崗位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整改措施]
1、當事人停工(2005.3.1—2005.3.18)學習,回爐培訓考核后重新上崗;
2、2005.2.28操作部召開橋吊司機班組事故警示會,處理一人,教育全部;
3、強調指揮手發出的異常作業指令需得到司機的回復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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