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1992年7月18日上午,西北電管局橋頭發電廠8號汽輪發電機(50MW)大修,行車司機王×在操作大鉤起吊汽輪機轉子過程中,當行車限位器動作停車時,起吊指揮人員仍然打出繼續上升的手勢,王為增加起吊高度,即用一堆棉紗和一根螺栓將大鉤限位器的重錘墊住,使限位失去限位作用。上午10時10分,轉子吊出就位以后,另一檢修地點要求用小鉤起吊3號調速汽門。王急于工作,在行車行走中,一面收大鉤,一面放小鉤,當行車開到3號調速汽門上部進行起吊工作時,王只注意了小鉤的起吊操作,忘記將大鉤主令開關切至“0”位停大鉤,同時又忘記取出已墊入限位器下的棉紗和螺栓,導致大鉤上升到極限位置時,限位接點失去作用,電機不能斷電,10時20分造成鋼絲繩過牽引而被拉斷,動滑輪組連同大鉤掉下來。當時,調速班三人站在上缸蓋3號調速氣門處,班長呂×、工人展×站在上缸蓋南側的檢修大架上。汽缸蓋上人員正在調整起吊調速氣門的尼龍繩套,行車大鉤連同動滑輪組(共重1527kg)從15m高的行車頂部掉下后,先砸到4號凋速門凸輪軸承座上,接著把檢修木架、木板及汽缸下面的一根枕木端部砸碎,將站在木架板上的呂×(男,35歲。調速班班長、黨員)和展×(男,30歲,調速班工人,黨員)二人彈至地面。呂頭部著地(戴有安全帽,帽繩繃斷)造成腦顱骨粉碎性骨折,搶救無效死亡;展×頭皮劃破(戴有安全帽,未脫落,后頸部被安全帽帽沿碰傷),左腿股骨骨折。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行車司機王×在用大鉤起吊汽輪機轉子時,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機部分第694條中關于起吊時“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嚴禁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或做其它工作”等規定。更嚴重的是王在起吊不能順利進行的情況下,離開駕駛室擅自用綿紗和螺栓將限位器重錘墊住,以增加提升高度,致使限位器失去限位作用,轉子起吊完畢后,既未及時取出墊物,又未將大鉤主令開關切至“0”位,最后鋼絲繩拉斷,發生事故。因此,這起重大事故,完全是一起因行車司機嚴重違章作業而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2)本次8號汽輪發電機大修,在7月16日已發生因行車大鉤起吊刻度不夠,吊上汽缸困難的問題,當時,行車上的兩位司機王×、張×采取了用扳住限位開關而增加起吊高度的錯誤作法。此問題又沒有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這是事故發生原因之一。
。3)開展反違章斗爭深度不夠,留有死角,個別職工安全意識淡薄的現象未得到徹底扭轉,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4)行車司機王×,用50/10t行車起吊50MW機缸蓋和轉子是首次,經驗不足。為此,分場和班組在本次大修中,安排了二名行車司機配合工作。但7月18日當另一名司機因故未到時,卻沒有進一步采取措施,也是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
三、暴露出的問題
。1)嚴重違反《安規》中第694條規定。起吊重物不準讓其長期懸在空中,有重物暫時懸在空中時,嚴禁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或做其他工作。更嚴重的是用綿紗和螺栓將限位器重錘墊住,以增加提升高度,致使限位器失去限位作用。
。2)行車大鉤起吊高度不夠的缺陷沒有得到及時處理。
。3)安全意識淡薄。
。4)行車司機是首次進行缸蓋和轉子起吊,經驗不足。
四、防范措施
。1)對行車的缺陷應及時處理。
。2)行車起吊過程中出現異常應得到正確處理后才能起吊。
。3)加強對行車司機的安全知識教育、技術培訓,并有具體的培訓計劃。
。4)做好起吊前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分析工作。計算好鋼絲繩扣、吊架等專用器具的相對高度。
(5)起吊前的監護、指揮應安排好,避免失去監護、多頭指揮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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