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時間:2005年9月1日10時50分
事故類別:起重傷害
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
事故經過:
2005年9月1日邯鋼中板廠例行檢修,計劃檢修時間為4個小時(8時至12時),10時50分許,機前輥道檢修完畢,回落輥道護板(圖紙上標定重量為8.31t)。機械維檢工輥道班長王'使用一根長度為8000mm的Φ13mm6×37鋼絲繩,在鉤頭上繞一圈,掛住護板對稱的兩個角起吊,吊至輥道上方準備下落,由于下落位置不合適,王'上前推動護板調整角度,這時鋼絲繩吊具一端的鋁合金繩套突然脫開,輥道護板將王'(男,26歲)砸傷,經搶救無效于12時10分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檢修過程中,起吊輥道護板時,機械維修工王'站位不當且未使用工具,致使脫落的輥道護板將其砸傷,并導致工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鋼絲繩吊索選用不當,Φ13mm的鋼絲繩規定使用拉力為1.3t,但實際每根承受拉力約為5.4t,遠遠超過規定負荷;掛吊方式不當,使用單根吊索,掛對稱的兩個角,未能保持平衡,索扣脫開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這次事故所用繩套為鋁合金套管壓制繩索,生產單位是江蘇泰興市力達機械吊裝設備工具廠(企業類型:股份合作企業,經營范圍:拆卸工具、鋼絲繩復合吊具;2000年3月4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為該企業頒發了AQKK—114017號《國家特種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品種是鋼絲繩吊具),鋼絲繩吊索鋁合金套管壓制連接強度不符合GB16762-1997和GB6946的規定,小于該繩最小破斷拉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吊裝作業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吊裝操作規程作業,監督保護不力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責任分析:
1、機修車間機械維檢工王',在起吊輥道護板時,違章使用吊具且站位不當,對此次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
2、機修車間電氣焊工韓''作為聯保互保人員,沒有盡到聯保互保職責,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3、機修車間主任陳''是本車間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教育不夠,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4、中板廠主管安全生產副廠長楊'',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職工中存在違章作業現象管理不力,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5、中板廠廠長靳''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6、江蘇泰興市邊達機構吊裝設備工具廠生產的鋼絲繩吊索質量不達標,是導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應負有連帶責任。
預范措施:
1、各級領導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本職內的各項安全工作,尤其是在設備檢修前,要認真制定檢修計劃,落實相應安全防范措施,明確每個參加檢修人員的安全責任,各級管理人員要嚴把審核關。
2、立即在全公司開展一次對特種設備、起重機械等,尤其是繩索、吊具的專項安全檢查活動,凡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沒有出廠標識、無合格證的產品,一律禁止使用,供應部要嚴把進廠質量關,對“三無產品”一律禁止購買。
3、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的安全防護能力,真正做到“三不傷害”。
4、加強設備點檢。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和隱患,要加大整改力度,積極消除物的不穩定狀況。
下一篇:最后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