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及概況
某綜合樓2期擴建工程為6層建筑,l~2層為框架,4~ 6層為磚混結構,建筑面積4000m2,開工日期:1998年8月,竣工日期:1999年10月。
1999年5月14日上午,澆筑3樓屋面混凝土,使用的是山東省文登產16t—m變截面式塔吊,上午8點多鐘,屋面混凝土澆筑已基本結束,在吊運最后2斗混凝土,混凝土料斗已吊至3樓屋面,農民工徐XX、宋XX伸手扶料斗,準備卸混凝土時,不料料斗帶電,徐、宋2人當場觸電,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違反了江蘇省建管局蘇建管質(1997)220號“關于貫徹建設部《塔式起重機拆裝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中“所有的施工現場從事塔式起重機……拆裝作業的施工單位都必須進行拆裝資質審查,在取得《塔式起重機拆裝許可證》后,方能從事拆裝作業”的規定,該塔吊的安裝是由沒有取得拆裝許可證的個體隊伍安裝的。
(2)該個體拆裝隊伍違反了“實施意見”中拆裝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的規定,該個體拆裝隊伍無一個經過培訓持證上崗的。
(3)該個體拆裝隊伍違反了實施意見中“拆裝之前,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制定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拆裝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拆裝施工方案和工藝,要對拆裝的質量、安全負責”的規定,既沒有制定施工方案,又沒執行施工工藝,同時還違反了“實施意見”中塔式起重機安裝完畢后,必須經當地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檢測機構或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運行”的規定,而安裝完畢后,既沒經企業驗收,又沒經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驗收,就投入了使用,事故隱患很多。
(4)該個體隊伍在對塔機安裝線路時,違反了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裝技術規范》(JGJ46—88)第4.1.1條“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接地的電力線路中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和第4.3.2條“保護零線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Ω”的規定,其線路安裝是采用的TT系統,其重復接地是把30mmX 3mm扁鐵打入地下僅0.5m深,接地線分別纏繞在塔身及扁鐵上,測試其電阻大于10Ω,根本起不到接地保護的作用。同時塔機配電箱上本安裝1只漏電開關,而該線路的安裝竟沒有通過漏電開關,直接將電源線通過開關送到塔機配電柜上。
(5)塔吊線路老化,有接頭纏繞在塔吊回轉體上,當塔吊旋轉把線接頭拉出與塔吊回轉體短路,即整個塔身帶電,當農民工宋、徐2人接觸料斗時,人即觸電擊倒。
2.間接原因:
接地線不合格,有漏電開關沒采用。
事故教訓與防范措施
1.事故教訓:
(1)安裝塔式起重機必須使用有塔機拆裝許可證的建制隊伍,安裝前,必須制定專門的施工方案并按施/_212藝安裝,以確保安裝的質量和使用的安全,而該施工單位均違反了部、省局的有關規定,留下了事故隱患。
(2)塔機安裝完畢后,必須經建筑安全監督機構檢測,以確保塔吊安裝質量,而該施工單位為了節省一點檢測費,致使塔吊存在的事故隱患不能排除。
(3)塔吊線路的安裝必須執行建設部JGJ46—88用電規范,采用TN—S系統,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而該施工隊伍采用TT系統,設備沒有做到末端保護,接地又是假接地,因此一旦漏電,就產生該工地觸電死亡2人的事故。
2.防范措施:
(1)塔吊拆裝不準使用無資質無建制的個體拆裝隊伍;沒有施工方案,沒有確保安裝質量和使用安全的技術措施,不準拆裝塔吊。
(2)塔吊安裝完畢后,不經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檢測不準使用。
(3)施工現場的電氣線路的安裝不執行建設部JGJ46— 88用電規范即TN—S系統的,其工地設備不予驗收,不準投入使用。
(4)必須加強在用施工機械及電氣線路的檢查與管理,以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
(5)對一些安全性能差、陳舊落后的塔吊要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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