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年×月×日8時20分,某化塑制品廠發生火災,整個廠房被燒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27.6萬元。 19××年×月×日8時上班后,孫某某在某市環翠區化塑制品廠壓球車間門口西側用電焊焊接壓模。焊接現場的周圍除一條3米寬的通道外,堆滿了袋裝成品浮球及廢料,還有數個裝丙酮、乙烷的鐵桶。8時20分左右,拌料員谷某某要在孫作業處西側約1.5米左右的地方,從鐵桶中抽取丙酮,即告訴孫要先停止電焊,孫同意后便離開作業處。谷用塑料管從鐵桶中向塑料桶中抽取丙酮,由于操作不當將丙酮灑在水泥地面上,谷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就離開了現場。孫某某回到作業處,沒有檢查也沒有采取任何防護繼續電焊。在焊接約3厘米長的一段接縫時,電焊濺起的火花將灑在地上的丙酮點燃。孫某某見起火用正在焊接的方模去壓地上的火苗,但火苗仍然四濺。孫與另一名工人先后取來三只滅火器,均未啟動;鸾栾L勢迅速蔓延,整個廠區被大火吞噬。直到11時,大火才被撲滅。這場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7.6萬元。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
事故發生后,某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此案,這起火災事故是由于違章堆放危險品,遇明火而引起,谷某某等4人對此負有責任。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認定,谷某某、孫某某在生產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導致發生特大火災,造成集體財產遭受嚴重損失,他們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1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廠領導孫某某和劉某某身為企業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廠內事故隱患熟視無睹,對工人的違章作業放任自流,以致由于操作工人在事故隱患區域作業而發生特大火災,他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年9月25日,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谷某某、孫某某,以玩忽職守罪對孫某某提起公訴,鑒于劉某某剛上任廠長,犯罪情節較輕,依法決定以玩忽職守罪對其免予起訴。環翠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谷某某、孫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孫某某免予刑事處分。
問題: 1.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分別是誰? 2. 按照《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部、勞動部,1997年)的規定,這起事故構成什么火災?
參考答案:
1. 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是谷某某、孫某某;主要責任者也是谷某某、孫某某,領導責任者是廠領導孫某某和劉某某。 2. 按照《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部、勞動部,1997年)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二十人以上;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受災五十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該事故直接財產達127.6萬元,已構成了特大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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