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時間:2011年6月23日18時左右
發生地點:順義區吉祥莊C-03地塊1#兩限商品房
等6項工程工地
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一、事故簡介
2011年6月23日18時左右,順義區吉祥莊C-03地塊1#兩限商品房等6項工程工地,作業人員站在塔吊吊斗上對工地1號樓9層陽臺處卸灰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順義區吉祥莊C-03地塊1#兩限商品房等6項工程項目共分為6個單體,1#樓至4#樓為普通住宅,5#樓為底商,6#為地下車庫。其中1#樓地上共14層,標準層高為2.70米。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為中糧地產投資(北京)有限公司;施工總包單位為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勞務分包單位為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在總包方提供的《混凝土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混凝土養護及施工技術交底》中均注明澆筑施工所用的混凝土應由人貨電梯運送至樓層澆筑。自2011年6月17日開始,該工地所進行的陽臺混凝土澆筑施工的混凝土均由塔吊吊斗將混凝土運至施工樓層腳手架外側,施工人員用鐵絲將吊斗固定在腳手架外側,站在吊斗或者腳手架上,掛好安全帶,對陽臺模板進行澆筑。至事故發生時,共進行了三次作業,每次作業歷時約4小時,使用混凝土約4方。
6月21日,總包方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安全檢查中發現2#樓南側用塔吊吊運混凝土的隱患,并對施工勞務方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下達了整改通知單,要求勞務方立即整改,混凝土必須用小推車從電梯推到作業處。當日,勞務方對上述隱患進行了整改。
6月23日,鑒于當日下午將出現大雨伴有雷電天氣的原因,總包方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午在工地宣傳欄上張貼了下雨停工的通知,并電話通知了勞務方安全員倪××。中午總包方針對惡劣天氣召開了生產臨時會議,部署防雨工作,同時指派專人負責通知各承建方。會后,勞務方的項目經理瞿××、施工工長曹××均接到了下雨要求停工的電話通知。下午4時,總包方組織對工地停工情況進行了檢查,由于天已開始下雨,檢查組未能及時對1#樓的停工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6月23日13時30分左右,陶××和司××(其妻)、陶×1(其堂哥)及塔吊信號工郭××到1#樓9層南側陽臺處對陽臺欄板實施混凝土澆筑工作,由塔吊信號工郭××指揮塔吊司機白××操作塔吊將混凝土吊運至9層陽臺腳手架外側,陶××站在塔吊吊斗上用鐵鍬將混凝土鏟至陽臺模板內,陶×1、司××操作振搗棒對模板內的混凝土進行振搗攪拌。工作到15時左右,混凝土已用完,五人停工至17時左右,將新到達的混凝土按上述的方法繼續對9層陽臺進行澆筑,工作至18時左右,陶×1見陶××有些累了,便換下陶××,站在塔吊吊斗上進行澆筑,陶××見陶×1未系安全帶,提醒他系上,陶×1未能聽從陶××的勸告,繼續工作,此時,由于雷電原因使工地停電,造成塔吊失控,吊臂受風力影響向外擺動,站在吊斗上的陶×1失去平衡,墜至地面,后被送往朝陽區雙橋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塔吊信號工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1.施工人員陶×1站在吊斗上實施澆筑作業時未系安全帶,該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01—62—2002)2.0.11在沒有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2m以上(含2m)]懸崖和陡坡施工時,必須系好安全帶的規定,屬違章作業。
2.塔式起重機信號工郭××在吊物上站人的情況下指揮起重機作業,其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01—62—2002)30.1.7.2吊物上站人不吊的規定,屬違章指揮。
(二)間接原因
1.勞務分包單位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忽視總包方惡劣天氣要求停工的通知,違規施工;在陽臺欄板施工時未按《混凝土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混凝土養護及施工技術交底》注明的混凝土應由人貨電梯運送至樓層澆筑施工,而是采用塔吊吊運混凝土的作業方式進行施工;未能發現和制止違反施工方案的施工行為和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
2.總包單位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到位,未能發現和制止違反施工方案的施工行為和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編制的陽臺欄板施工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不強,未對施工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交底,內容有缺項,沒有將陽臺欄板的澆筑方式編入交底;落實惡劣天氣施工現場停工不到位,未能及時通知塔吊司機停止施工作業,未能對施工現場的停工情況進行的全面檢查。
3.監理單位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施工現場檢查不到位,未能發現和制止違反施工方案的施工行為和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
三、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施工分包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1.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勞務人員陶×1站在吊斗上實施澆筑作業時未系安全帶,該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
2.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起重機信號工郭××,在吊物上站人的情況下指揮起重機作業,其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規程》(DBJ01—62—2002)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施工工長曹××,未能執行總包方惡劣天氣要求停工的通知,違規施工;同時在陽臺欄板施工時,未按《混凝土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混凝土養護及施工技術交底》注明的混凝土應由人貨電梯運送至樓層澆筑施工,而是安排施工人員用塔吊吊運混凝土的作業方式進行施工。該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現場經理瞿××,未能制止違反施工方案的施工行為和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未能監督落實總包方惡劣天氣要求停工的通知;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由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給予其撤職處分。
5、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安全員倪××,未能發現和制止違反施工方案的施工行為和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未能監督落實總包方惡劣天氣要求停工的通知;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由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給予其撤職處分。
6、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北京地區負責人瞿××,在檢查陽臺欄板施工過程中,未能發現和制止違反施工方案的施工行為和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由安全監管部門給予其上一年度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
7.南通市豐潤建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在陽臺欄板施工時未按《混凝土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混凝土養護及施工技術交底》注明的混凝土應由人貨電梯運送至樓層澆筑施工,而是采用塔吊吊運混凝土的作業方式進行施工;忽視總包方惡劣天氣要求停工的通知,違規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其1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施工總包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1.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技術員季××,編制的陽臺欄板施工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不強,未對施工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交底,內容有缺項,沒有將陽臺欄板的澆筑方式編入交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由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2.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總監呂××,未能發現和制止違反施工方案的施工行為和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在惡劣天氣到來時,對施工現場停工情況檢查不到位,未能制止勞務方的施工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由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給予其記過處分。
3.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執行經理盧××,未能發現和制止違反施工方案的施工行為和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在惡劣天氣到來時,對施工現場停工情況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由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給予其記過處分。
4.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產經理孫××,在6月23日中午總包方針對惡劣天氣召開了生產臨時會議中未能安排相關人員及時通知塔吊司機停止施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由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給予其記過處分。
5.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陽臺欄板施工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不強,未對施工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交底,內容有缺項,沒有將陽臺欄板的澆筑方式編入交底;未能發現和制止違反施工方案的施工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其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監理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1.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安全監理工程師宋××在巡視檢查時,未能發現和制止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DB11/382-2006)6.2.2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執業資格8個月。
2.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設監理公司總監理工程師閆××,主管該工程的安全監理工作,對宋××在巡視檢查時,未能發現和制止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的行為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監理責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執業資格6個月。
3.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未按照工程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DB11/382-2006)6.2.2的規定實施監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場投招標資格30天。
【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違章作業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應從事故中吸取的教訓:
1.施工單位應加強對分包單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其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應具有針對性,并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對現場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作業人員應提升自我保護意識,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和交底實施作業。
小知識:
腳手架上作業的注意事項
1. 在進撬、拉、推等操作時,要注意采取正確的姿勢,站穩腳根,或一手把持在穩固的結構或支持物上,以免用力過猛身體失去平衡或把東西甩出。。
2. 作業前應注意檢查作業環境是否可靠,安全防護設置是否齊全有效,確認無誤后方可作。
3. 嚴禁在架面上打鬧嬉戲耍、退著行走和跨坐在外防護橫桿上休息。不要在架面上搶行、跑跳,應注意身體不要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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