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0年2月16日16時20分,大連重型機器廠計量處四樓會議室屋蓋突然塌落,造成42人死亡、46人重傷,13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3000000元。
事故發生后,由國家勞動部、機電部,遼寧省勞動局、總工會、檢察院、計委、建委、機械委,以及大連市有關單位組成的大連市政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因嚴重違反設計規范、施工中管理混亂而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大連重型機器廠計量處辦公樓是1939年設計,1960年建成。1987年該廠在原建的計量辦公樓三層樓上接層,擴建成四層。會議室位于接層部分的東傾,長21.85米,寬14.9米,面積為325.6平方米,整體建筑為混合結構,現澆圈梁,輕型屋架,鋼筋混凝土空心預制板屋面,室內水泥地面。屋頂共五榀梭形輕型鋼屋架,兩端采用平板支座與墻體連接,輕鋼龍骨紙面石膏板吊頂,屋面板上設爐渣保溫層、水泥砂漿找平層和三粘四油防水層。
1987年1月,大連重型機器廠將接層工程列入計劃,并將接層工程的設計任務交本廠基建處設計室,由設計室主任婁某負責,婁某自己承擔了該工程建筑及結構設計,建設任務交基建處工程科科長黃某為工程負責人,科測量員閻某為工地甲方代表。施工單位是大連市一建七工區,由工長王某負責。該工程從1987年2月中旬動工,5月25日竣工,7月14日投入使用。
1990年2月16日,該廠黨委在計量處四樓會議室舉辦本年度第一期業余黨訓班。15時40分,參加培訓的黨員陸續進入會議室開始上課,16時20分許,會議室的屋蓋突然塌落,有305人遇險。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梭形輕型鋼屋架設計上誤算。
原鋼屋架結構設計計算書中,在驗算上弦4號桿和下弦9號桿時,由于單位換算和取值等錯誤,致使這兩個桿的應力值明顯超出國家技術規范的容許應力;對腹桿的驗算,除12號桿驗算錯誤,對其它桿件均未驗算,恰恰是14號腹桿(受壓桿件)的應力值大大超過規范容許應力,超過屈服強度接近極限強度。經現場勘察和技術鑒定,由于會議室第三榀(處于中間)屋架北端14號腹桿首先壓曲失穩破壞,引起其它桿件的陸續失隱破壞,使整榀屋架在乎面內破壞。由于第三榀屋架的首先破壞并塌落,牽動其他屋架隨即破壞和整體屋蓋塌落。
2.施工中屋面重量過量增加。
施工單位沒有完全按圖紙施工,改設了屋面干鋪爐渣保溫層,違反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驗收技術規范》;加厚了水泥砂漿找平層,增加了屋面荷重,加速了鋼屋架的破壞。
3.建設單位管理混亂。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沒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建設計劃、規劃審批、施工執照,原建筑物接層技術鑒定報告等審批手續;沒有到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注冊登記,指派的工地代表對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不力,工程竣工后未組織全面驗收就交付使用。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設計室主任婁某,一建七工區工長王某,基建處處長劉某,對這起事故,分別負有直接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均已構成犯罪,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基建處測量員閻某,是領導指派他到工地是監督乙方按圖施工,而他卻沒有盡到責任,對屋面改設干鋪爐渣保溫層和加厚水泥砂漿找平層不檢查,而且在驗收記錄上簽署了“按圖施工”。有嚴重的失職行為,對該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給予留用察看兩年處分。
3.主管基建的副總工程師殷某,一建七工區技術副主任婁某,曲某,基建處工程科科長黃某,對該起事故分別負有不同的領導責任,均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對廠長劉某、基建處副處長修某,一建七工區質量檢查股負責人唐某、一建質量檢查科科長盧某、一建公司經理候某,分別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