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韓立德,文安縣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分管法制、執法隊工作。其分管的執法四隊在巡查檢查工作中,未能杜絕企業人員無證作業的違規問題,對排查發現的問題跟蹤督導落實不夠徹底,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李小娟,文安縣安全監管局執法四隊負責人,負責新鎮鎮轄區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其工作中,對于制氧廠是否屬于重大危險源并按照相關要求管理不清楚,對制氧廠作業人員持證情況檢查不夠細致,對于已經查明的事故原因未能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解決,缺乏相應的業務知識,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薛彥強,文安縣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縣質監局全面工作。縣質監部門對新鋼公司制氧廠特種設備年檢情況監管、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工作未全面落實到位,存在工作上的疏漏,薛彥強作為縣質監局局長,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楊志剛,文安縣質監局紀檢組長,分管安全監察大隊工作。對新鋼公司制氧廠特種設備年檢情況監管、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工作未全面落實到位,存在工作上的疏漏,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杜占杰,文安縣質監局安全監察大隊中隊長,分管新鎮片區。對新鋼公司制氧廠特種設備年檢情況監管、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工作不力,存在工作上的疏漏,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鄒德善,新鎮鎮黨委書記。新鎮鎮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對新鋼公司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綜合監管不到位,落實不夠深入,未能及時排除由教育監管不到位帶來的事故隱患。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張衛彬,新鎮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新鎮鎮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對新鋼公司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綜合監管不到位,落實不夠深入,未能及時排除由教育監管不到位帶來的事故隱患。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0、張文輝,新鎮鎮人大副主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新鎮鎮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對新鋼公司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綜合監管不到位,落實不夠深入,未能及時排除由教育監管不到位帶來的事故隱患。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1、張占凱,文安縣新鎮鎮安委辦主任,負責新鎮鎮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在落實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中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存在的隱患排查不徹底、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孟小強,新鋼公司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瞞報事故情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18條、第13條規定,建議由廊坊市安全監管局給予孟小強2012年年收入40%、100%的罰款,合并140%的罰款,計人民幣84.4萬元的行政處罰。
2、孟鐵山,新鋼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瞞報事故情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18條、第13條規定,建議由廊坊市安全監管局給予孟鐵山2012年年收入40%、100%的罰款,合并140%的罰款,計人民幣49.1萬元的行政處罰。
3、陳俊杰,新鋼公司黨總支書記。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瞞報事故情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建議由廊坊市安全監管局給予陳俊杰2012年年收入100%的罰款,計人民幣10.2萬元的行政處罰。
4、王國常,新鋼集團工會主席。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瞞報事故情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建議由廊坊市安全監管局給予王國常2012年年收入100%的罰款,計人民幣13.1萬元的行政處罰。
5、楊德喜,新鋼公司制氧廠廠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瞞報事故情況。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18條、第13條規定,建議由廊坊市安全監管局給予楊德喜2012年年收入40%、100%的罰款,合并140%的罰款,計人民幣13.7萬元的行政處罰。
6、孟真真,文安縣新鋼鋼鐵有限公司法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建議由廊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孟真真2012年年收入40%的罰款,計人民幣1.4萬元的行政處罰。
7、楊穎龍,中共黨員,新鋼集團公司總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建議由廊坊市安全監管局對其處2012年年收入40%的罰款,計人民幣8.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文安縣新鋼鋼鐵有限公司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組織生產,未按照《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等國家標準要求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偽造事故現場,隱瞞傷亡人員數目,故意瞞報事故。建議由廊坊市安全監管局對其處罰如下:
對新鋼公司“7.30”瞞報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12條第1款和第15條第2項規定,對新鋼公司分別處以500萬元、50萬元,共計5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責成文安縣人民政府向廊坊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堅決守住安全生產“紅線”。廊坊市、文安縣人民政府要認真吸取新鋼公司血的事故教訓,堅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業績觀,認真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擺正生命與生產、生命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堅持發展以安全為前提和保障,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和企業的發展。
(二)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新鋼公司要在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的基礎上,完善并嚴格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精細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配備具有本專業安全知識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設施的本質安全;加大隱患排查力度。對市、縣安全監管、質監等部門排查診斷的434處安全隱患,要逐一對照隱患整改指令要求,排出整改時間表,明確整改責任,落實隱患整改資金,加大隱患整改力度,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氧廠須由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施工。同時,對制氧廠的周邊條件、工藝布置、設備設施、管道及安全設施等生產條件及管理條件必須逐項診斷,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要逐項整改。
(三)切實履行好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進行把關,深入基層、深入現場,加大執法力度,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認真整治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發現企業存在重大隱患不治理的,要進行追責。
(四)繼續扎實開展徹底地安全生產大檢查。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全面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通過明查暗訪、組織專家檢查、企業員工日常自查等方式和途徑,及時全面徹底地排查企業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各種安全問題,強化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各類隱患,解決存在的問題,堵塞安全漏洞。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創新檢查手段,確保取得實效,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