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圍蔓延將大客車包圍。經調查和現場勘驗,事故路段由東向西下坡坡度0.5%,事發時段風速2.5米/秒,風向為東北風,經專家計算,火焰從輕型貨車車頭處蔓延至大客車車頭,將大客車包圍所需時間不足7秒鐘,最終僅有6人從大客車內逃出,其中2人下車后被大火燒死,4人被嚴重燒傷(燒傷面積均在90%以上),輕型貨車上2人死亡,小型越野車和重型廂式貨車各1人受傷。
(二)間接原因。
1.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違法運輸和充裝乙醇。
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2013年3月份以來一直使用非法改裝的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肇事輕型貨車運輸乙醇。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未查驗承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及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多次為肇事輕型貨車充裝乙醇。
2. 莆田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莆田公司對承包經營車輛管理不嚴格,對事故大客車在實際運營中存在的站外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凌晨2時至5時未停車休息等多種違規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不到位,未能運用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對車輛進行有效管理。
3.長沙市勝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諸城奧鈴汽車廠違規出售汽車二類底盤和出具車輛合格證。
長沙市勝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備二類底盤銷售資格,超范圍經營出售車輛二類底盤,并違規提供整車合格證。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諸城奧鈴汽車廠向經銷商提供貨車二類底盤后,在對整車狀態未確認的情況下違規出具整車合格證。
4.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柜加工廠、振興塑料廠非法從事車輛改裝和罐體加裝。
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柜加工廠無汽車改裝資質,違規為本事故中肇事的輕型貨車進行了加裝貨廂、更換鋼板彈簧等改裝。長沙市芙蓉區振興塑料廠明知周添有意使用塑料罐體運輸乙醇的情況下,為輕型貨車制作和加裝了聚丙烯材質的方形罐體。
5.長沙市翔龍城西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和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檢驗工作不規范、管理不嚴格。
長沙市翔龍城西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對肇事輕型貨車進行機動車注冊登記前的安全技術性能檢驗中,外觀查驗員無檢驗資格;未保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人工檢驗部分)”;檢驗報告中底盤動態檢驗、車輛底盤檢查無檢驗員簽字、無送檢人簽字;檢驗報告中車輛的轉向軸懸架形式標為“獨立懸架”,與車輛實際特征不符。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為肇事的輕型貨車進行機動車年度檢驗前的安全技術性能檢驗中,未發現和督促糾正整車質量5.873噸大于最大設計總質量4.495噸的問題;檢驗報告上的批準人不具有授權簽字人資格且無“送檢人簽字”。
6.湖南省交通運輸部門履行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職責不得力,福建省莆田市交通運輸部門履行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1)湖南省、長沙市和長沙市芙蓉區交通運輸部門對道路貨物運輸安全日常監管、打擊無資質車輛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工作不得力。
長沙市芙蓉區交通運輸局對肇事輕型貨車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證年審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為該車辦理了年審手續;對普通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監管不得力,對無資質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打擊不力。
長沙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對芙蓉區交通運輸局指導不力,對長沙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長期容許無資質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對無資質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行為監管不嚴。
長沙市交通運輸局對長沙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和芙蓉區交通運輸局履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組織開展道路貨運“打非治違”工作不力。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及道路運輸管理局貫徹落實相關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交通運輸部門開展道路貨物運輸“打非治違”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
(2)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市城廂區交通運輸部門對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監管不到位。
莆田市城廂區運輸管理所督促事故企業落實客運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到位,對企業長途營運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督促企業落實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制度不力,未及時發現和查處事故企業的客車站外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規行為。
莆田市城廂區交通運輸局對城廂區運輸管理所履行客運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長途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監督檢查不到位。
莆田市運輸管理處對事故企業客運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督促指導城廂區交通運輸局及運輸管理所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
莆田市交通運輸局對莆田市運輸管理處和城廂區交通運輸局履行客運行業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基層運管部門工作人員培訓指導不夠。
7.湖南省公安交警部門履行事故處置、路面執法管控、機動車檢驗審核等職責不力。
(1)湖南省高速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置、查處長途客車凌晨2時至5時違規運行不得力。
湖南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邵懷大隊隆回中隊對前一起交通事故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后,車輛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規定采取車輛分流措施。
湖南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邵懷大隊對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指揮不力。
湖南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對處置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指導不力,對長途客車違反凌晨2時至5時落地休息規定的行為查處管控不到位。
(2)長沙市交警部門開展機動車檢驗審核和路面執法管控工作不得力。
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五中隊(城西分所)開展機動車檢驗審核工作不嚴格,未發現和糾正機動車檢測站工作人員不具備資質問題,為肇事輕型貨車進行查驗的民警資格證已經到期;違規由檢測站工作人員代替查驗民警填寫《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意見和簽注“合格”。
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遠程監管中心對機動車年檢監督不得力,未能發現和督促糾正肇事輕型貨車整車質量與行駛證載明整備質量存在明顯差異、檢驗報告批準人不具備授權簽字人資格、車輛私自改裝等問題,對檢驗報告單審核把關不嚴。
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落實上級要求不嚴格,對城西分所、遠程監管中心等下屬單位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及時發現和解決下屬單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長沙市交警支隊開福區大隊打擊貨車違法運輸行為不力,未能發現并查處肇事輕型貨車超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長沙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監督管理職責落實不得力,對下屬單位在辦理注冊登記、查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檢查指導不力;打擊貨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工作開展不力,路面執法管控存在薄弱環節。
(3)湖南省交警總隊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高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指導不力;對長沙市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打擊貨車違規行為等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8.湖南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監管局對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許可延期(換證)申請現場核查把關不嚴,未發現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安全員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過期問題;對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監管不到位。
長沙縣安全監管局未及時糾正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危險物品管理臺賬中未按要求填寫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車號、運輸資質證號等基本信息問題,
對公司未按規定查驗承運危險貨物單位資質、提貨車輛證件、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資質等情況監督檢查不得力。
長沙市安全監管局對芙蓉區、長沙縣安全監管局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湖南省安全監管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長沙市安全監管部門履職督促檢查不到位。
9.湖南省質監部門履行機動車檢測企業行政許可、日常監管職責不到位,山東省濰坊市質監部門對車輛生產環節質量把關不嚴。
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長沙市翔龍城西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監督檢查不力,未有效督促企業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到位。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機動車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經營許可申請審查把關不嚴,對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機動車檢驗機構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
山東省諸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行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國家關于汽車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理解認識存在偏差,對轄區內汽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監督檢查不到位。
濰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諸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督促指導不到位。
10.長沙市工商部門對企業超范圍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嚴。
長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湘龍工商所未及時查處中南汽車世界違規銷售貨車二類底盤的問題。長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長沙市勝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超范圍經營貨車二類底盤問題監管不得力,對湘龍工商所督促指導不力。
長沙市芙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馬坡嶺工商所未對安順貨柜加工廠超許可范圍經營進行查處。芙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東湖工商所未及時發現并查處轄區內無照經營的振興塑料廠。芙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馬坡嶺、東湖工商所監管不到位。
11.有關地方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
長沙市芙蓉區委對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督促指導不力。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工作不得力。
長沙縣委對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督促指導不力。長沙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打非治違”和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工作不得力。
長沙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體要求。
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家道路客運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有關部門道路客運安全監管督促指導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情況及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劉斌,肇事貨車駕駛員,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司機,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2.張善春,肇事貨車押運員,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業務員,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3.賈安奎,大客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4.彭俊昌,大客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周添,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準逮捕。
2.周未榮,湘A3ZT46輕型貨車車主,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準逮捕。
3.戴飛鴻,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準逮捕。
4.李齊平,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倉庫安全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準逮捕。
5.楊正湘,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倉儲部主任,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準逮捕。
6.謝珍冬,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業務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18日被取保候審。
7.唐石友,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橋倉庫裝卸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準逮捕。
8.陳固根,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橋倉庫門衛,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9.彭吉安,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柜廠加工負責人,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準逮捕。
10.歐陽正偉,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柜加工廠管理人員,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于7月2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取保候審。
11.唐谷云,長沙市振興塑料廠負責人,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于8月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準逮捕。
12.余讓兵,閩BY2508大客車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3.余讓雄,閩BY2508大客車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14.廖軍,閩BY2508大客車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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