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5.王祖榮,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審。
16.李美生,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9月5日被取保候審。
17.余旭,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城廂分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18.俞宇峰,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城廂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準逮捕。
19.戴玉鎖,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安保部主任,8月27日被批準逮捕(在逃)。
20.林鳳和,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城廂分公司安保科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準逮捕。
21.吳素芬,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GPS監控中心監控組長,8月27日被批準逮捕(在逃)。
22.林秀華,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GPS監控中心監控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23.陳剛,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邵懷大隊隆回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8月29日被批準逮捕。
24.周磊,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邵懷大隊政秘科出納,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8月12日被隆回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8月29日被批準逮捕。
25.師耀光,長沙市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城西分所三級警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8月15日被寧鄉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8月29日被取保候審。
26.柳鐵進,長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8月7日被長沙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8月9日被取保候審。
27.胡春瑞,長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監管科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8月7日被長沙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8月8日被取保候審。
28.龍敏,長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監管科副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8月7日被長沙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8月9日被取保候審。
29.王萍,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8月7日被芙蓉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審。
30.盧建波,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監管科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8月7日被芙蓉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8月12日被取保候審。
31.朱楚才,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處處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9月2日被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9月4日被取保候審。
32.陳建武,莆田市城廂區運輸管理所運政股負責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9月2日被取保候審。
33.唐志勇,莆田市城廂區運輸管理所副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9月2日被取保候審。
34.胡有斌,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副站長,因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于8月30日被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9月2日被取保候審。
35.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因涉嫌單位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于8月30日被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以上人員屬于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除上述人員外,對于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員是否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胡衡華,中共湖南省委委員、長沙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對長沙市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何寄華,長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民盟湖南省委副主委、民盟長沙市委主委,分管安全生產、交通運輸工作。對長沙市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監管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楊懿文,中共長沙市委委員、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副廳級)、長沙縣委書記。對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督促指導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胡建新,中共黨員,湖南省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分管交通運輸工作。對分管處室、長沙市交通運輸部門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劉明理,無黨派人士,長沙市政協副主席兼長沙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對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和芙蓉區交通運輸管理局履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查處無資質車輛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唐國棟,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對長沙市交警支隊車輛查驗、打擊貨車違規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高速交警支隊未認真履職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楊國慶,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履職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徐新楚,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產品質量監督處(執法稽查處)。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審批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張智勇,湖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監管督促指導不力,對查處無資質車輛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李琛,中共黨員,湖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運政稽查科科長。對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執法指導督促不力,對查處無資質車輛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李宏,中共黨員,長沙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長沙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對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和芙蓉區交通運輸管理局履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查處無資質車輛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2.張曉,中共黨員,長沙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局長。對開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執法指導不力,督促指導查處非法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胡衛湘,中共黨員,長沙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執法工作。對開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執法工作指導不力,督促指導區縣查處非法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工作不到位,對無資質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組織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劉寧格,中共黨員,長沙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執法大隊大隊長。對督促指導區縣查處非法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工作不到位,對無資質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組織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5.李遠書,長沙市芙蓉區交通運輸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對運輸證年審督促指導不力,對安全監管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6.龍勇,長沙市芙蓉區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安全稽查科。對開展道路貨物運輸“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監督不到位,對無資質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打擊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7.楊靜,長沙市芙蓉區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運政。對窗口工作指導不力,對工作流程不規范、公章管理不嚴、道路運輸證年審監管不到位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8.譚玲,群眾,長沙市芙蓉區交通運輸局運政科工人(駐政務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員,屬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人員),負責窗口日常管理、公章和行政處罰。對公章管理不嚴,對肇事貨車道路運輸證年審把關不嚴。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9.楊靜,群眾,長沙市芙蓉區交通運輸局運政科工人(駐政務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員,屬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人員),負責窗口資料接收、初審,協助公章管理。未發現肇事貨車年審未按規定進行兩次二級維護備案。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石敏初,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黨委委員、副總隊長,分管高速交警支隊。對高速交警支隊應急處置和執行客車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制度督促不到位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歐陽綱良,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支隊長。對應急處置督促指導不力,對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制度落實不到位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宋奇勇,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副支隊長,事發當日支隊值班領導。未及時掌握事發當日路面情況,對前一起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黃涌,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邵懷大隊大隊長。對前一起事故應急處置指導不力,組織查處客車凌晨2時至5時落實停車休息制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24.劉鵬,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邵懷大隊副大隊長,分管交通秩序管理,事發當日大隊值班領導。對前一起事故應急處置不得力;對客車落實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25.廖七星,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邵懷大隊隆回中隊民警。在前一起事故尾端夜間動態示警時,未按要求請求增加警力,示警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26.徐波躍,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長沙市交警支隊支隊長。對開展機動車注冊登記和年檢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車管所履行職責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7.彭雄偉,長沙市交警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分管車輛管理。對開展機動車注冊登記和年檢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機動車注冊登記和年檢中存在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8.鄧日超,中共黨員,2014年1月至今任長沙市開福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勤務。對肇事貨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非法改裝和超載運輸等問題查處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29.莫隆鈞,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對開展機動車注冊登記和安全查驗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機動車注冊登記和年檢中存在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0.趙鳶,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副所長,分管機動車注冊登記。對違規為肇事貨車注冊登記查驗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1.唐劍林,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副所長,分管機動車年檢。對遠程監控中心2014年3月10日違規為肇事貨車辦理車輛年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2.趙虎,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五中隊(城西分所)中隊長。對違規為肇事貨車注冊登記查驗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3.鄔山,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五中隊(城西分所)指導員,分管車輛注冊登記查驗。對違規為肇事貨車注冊登記查驗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34.劉慶貴,中共黨員,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民警,負責遠程監管中心工作。在對肇事貨車年檢時,未發現車身右側開門外觀異常,未落實“雙查驗員”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5.范志宇,中共黨員,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督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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