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概況
2007年5月19日,比利時籍散貨船“北京礦物”(MINERAL BEIJING)從新加坡駛往大連途中,在27°39.′9N/122°30.′3E處與中國籍漁船“浙嶺漁4768”發生碰撞。導致“浙嶺漁4768”船嚴重受損, 2名漁民失蹤,2名漁民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約100萬元的大事故。
2當事船舶情況
2.1 “北京礦物”輪
船 名: MINERAL BEIJING(北京礦物) 國 籍:比利時
船 籍 港: 安特衛普
船舶呼號: ONAR IMO編號: 9272383
船舶種類: 散貨船 船體材料: 鋼質
造船廠名: 上海外高橋船廠 建造日期: 2004年
船 長: 279米 船 寬:45米 型 深:24.5米
滿載吃水: 18.12米
總 噸 位: 88930 凈噸位:58083 載重噸:174083噸
主機類型: HHM MAN-B&W 6S70MC內燃機1臺 主機功率:16860KW
服務航速: 14節
船舶所有人:BOCIMAR INTERNATIONAL NV
船舶經營人:STX PAN OCEAN(HK)CO.,TTD
船舶管理人:ANGLO-EASTEN(ANTWERP)NV,BELGIUM
“北京礦物”輪取得編號為166SMC的《安全管理證書》,該證書有效期至2011年6月1日止。其他安全、防污等證書均在有效期內。“北京礦物”輪管理營人已取得編號為002/2005/DOC的《符合證明》,該符合證明有效期至2010年5月16日止。
2.2“浙嶺漁4768”船
船 名: 浙嶺漁4768 船 籍 港: 溫嶺
船舶種類: 捕撈漁船 船體材料: 鋼質
船 長: 26.73米 船 寬:5.40米 型 深:2.50米
總 噸 位: 84 凈噸位:29
造船地點: 山東 造船廠名:日照市船舶修造廠
建成日期: 1992年1月31日
主機類型: 6160A-123型內燃機1臺 主機功率:136千瓦
航 速: 10節
船舶所有人:溫嶺市余××
取得所有權日期:2006年8月7日
2006年7月24日,“浙嶺漁4768”船取得編號為3310000061838的《漁業船舶安全證書》,有效期至2010年6月20日止,下次檢驗日期為2007年6月20日。
2006年8月16日,“浙嶺漁4768”船取得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核發的編號為(浙溫漁政)(2006)第HY-320093號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準在浙江省C類漁區從事拖蝦作業。
3船舶配員和事故當事人情況
3.1 “北京礦物”輪
“北京礦物”輪本航次共配船長1名,大副、二副、三副各1名,值班水手4名,輪機長1名,大管輪1名,二管輪1名,值班機工2名,應急救生員2名,其他船員5名,均為烏克蘭籍船員,船舶配員符合該船《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證書編號:1036/6)要求。
3. 2“浙嶺漁4768”船
“浙嶺漁4768”船本航次共配中國籍船員6名。其中駕駛、輪機各1人,當班船員為:
船長:余××,男,39歲,浙江省溫嶺市人,持有A級漁船船長證書,發生碰撞事故時在駕駛臺值班。
輪機長:李××,男, 31歲,江西省南昌縣人,持有四等漁船輪機長證書,發生碰撞事故時在機艙值班。
4氣象海況及事故經過
4.1 氣象海況
天 氣: 晴;
風 向: 東北風 風 力: 3-4級;
流 向: 北北東 流 速: 小于0.5節;
能見度: 良好,視距約6海里。
4.2事故經過
“北京礦物”輪本航次在新加坡港裝載礦砂171504噸,首吃水18.02米,尾吃水18.15米,配員20人,目的港大連。
2007年5月18日2345時“北京礦物”輪二副上駕駛臺值班,另有1名值班水手負責操舵。接班時天氣海況良好,航向032°,航速約12.5節。5月19日0300時船位27°31.′9N/122°25.′8E,進入漁撈作業區,值班水手將自動舵改為手操舵。0315時二副在真運動顯示雷達上觀察到本船周圍有許多漁船,船首偏右相距6海里有A、B兩艘船,最近會遇距離分別為0.5、0.6海里,船首偏左相距6海里有C船,最近會遇距離為0.7海里,均無運動尾跡,并繼續目視和雷達觀察A、B、C船。此后二副觀察到左前方的C船(浙嶺漁4768)甲板上的強照明燈和較弱的號燈。約0342時,二副判斷存在碰撞危險,采取左滿舵避讓。0345時在27°39.′9N/122°30.′3E處,“北京礦物”輪二副看到有一艘無燈光的小船近距離從本船右舷過去。
0346時二副電話通知船長上駕駛臺。0348時船長到達駕駛臺,下令正舵,0400時船長負責操縱船舶,0405通知大副去船首和右舷檢查情況,0430時大副報告九艙右側主甲板上散落非本船的木片,右錨鉤掛金屬片,船長判斷與他船發生了碰撞。0440時“北京礦物”輪掉頭返航,0532時接近事故現場,看到一艘編號為4768的無駕駛臺的漁船,并有多艘漁船在其周圍運動。0550時到達事故現場,0650時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事故情況。
2007年4月19日,“浙嶺漁4768”船在浙江溫嶺釣浜漁港加柴油50桶,機油4桶,液壓油1桶,冰20噸,配員7人,由余××駕駛開往221海區進行單拖網作業。出海半個月后,船上一位水手因病搭乘其他漁船返回溫嶺。
5月19日0330時左右,“浙嶺漁4768”船收上漁網,余××在駕駛室值班,李××在機艙值班,甲板上開啟工作照明燈,其他4名船員在漁船中艙甲板上分撿魚貨。此時“浙嶺漁4768”船舵機出現故障,主機空車運轉,顯示兩盞垂直環照紅燈。約0340時“浙嶺漁4768”船首向約為150°,余××在駕駛室觀察雷達(量程1.5海里檔)時發現右舷角10°距離1.5海里處有大船回波接近,即打開探照燈提醒來船注意。在甲板上的漁民發現危險后,紛紛躲避自救。0345時,“浙嶺漁4768”船駕駛室與來船“北京礦物”輪右錨相碰。“浙嶺漁4768”船駕駛臺被“北京礦物”輪右錨鉤破,全船失電。隨后“浙嶺漁4768”船右舷與來船“北京礦物”輪右舷再次連續撞擊多次,“浙嶺漁4768”船裝飾板材散落到“北京礦物”輪第九艙右側主甲板上。
事故發生后,船長腿部受傷,匍匐著爬至主甲板上,輪機長摸黑爬出機艙,在甲板上作業的2漁民抓住錨機脫險,其中1人皮外傷,另2名漁民失蹤。
5月19日天亮后(約0500時),在附近作業的“浙嶺漁4322”船首先發現“浙嶺漁4768”船遇險,迅速靠上難船,將受傷船長轉移送往溫嶺醫院救治,半個小時后“浙嶺漁1403”靠上難船將其余3人救走,并和其他漁船在出事附近海域搜救失蹤人員至1200時后起航送3名遇險船員回港。
溫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發布航行警告,指派“東海救199”、“海巡111”前往事故現場搜救失蹤漁民和“浙嶺漁4768”船。
5月21日1600時,“浙嶺漁7309”和“浙嶺漁7811”出海捕魚時,在28°05.′3N/122°19.′3E處發現受損失控的“浙嶺漁4768”船后展開施救,將“浙嶺漁4768”船拖至溫嶺松門烏巖村港灣內。
5損害情況
5.1“浙嶺漁4768”船
5.1.1“浙嶺漁4768”船嚴重受損,駕駛室被撞入海;
5.1.2“浙嶺漁4768”船網具部分受損;
5.1.3“浙嶺漁4768”船艙內魚貨變質損壞;
5.1.4“浙嶺漁4768”船2船員失蹤,船長余××、廚工楊××受傷。
5.2 “北京礦物”輪沒有受損。
本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估計100萬元。
6事故原因分析及結論
6.1事故原因分析
6.1.1“北京礦物”輪
6.1.1.1了望疏忽
5月19日0315時“北京礦物”輪二副在雷達上觀察到本船周圍有許多漁船,隨后并目視到來船后,但未仔細辨別右前方的“浙嶺漁4768”漁船顯示的失控號燈,未能準確判斷來船的動態,存在了望上疏忽,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
6.1.1.2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0315時“北京礦物”輪二副在雷達上觀察到本船周圍有許多漁船通航密度大后,并與多艘漁船的會遇距離小于0.7海里,碰撞危險始終存在的情況下,仍以12節左右的速度行駛,難以在短時間內采取適當有效的避碰行動,并能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距離內把船停住,存在安全航速使用不當的過失,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六條第1款(2)項的規定。
6.1.1.3避讓措施不夠及時有效
5月19日0315時“北京礦物”輪二副在雷達上觀察到本船周圍有許多漁船,船首偏右相距6海里有A、B兩艘船,最近會遇距離分別為0.5、0.6海里,船首偏左相距6海里有C船,最近會遇距離為0.7海里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繼續保向保速航行。此后二副觀察到左前方的“浙嶺漁4768”甲板上的強照明燈和較弱的號燈后,在約0342時才采取左滿舵的避碰措施,存在著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未與他船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的過失行為,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八條第1、4款和第十八條第1款的規定。
6.1.1.4未及時組織救助
0345時“北京礦物”輪與“浙嶺漁4768”船發生碰撞后,“北京礦物”輪沒有及時停車掉頭采取措施救助,二副僅通知船長上駕駛臺。船長到達駕駛臺后也未下令進行救助,直至0430時大副報告九艙右側主甲板上散落非本船的木片,右錨鉤掛金屬片,船長才下令掉頭返航,0550時駛回事故現場。中途耽誤2個多小時最佳搜救時機,導致事故損害的進一步擴大,違反了《STCW規則》第A-Ⅷ/2節第13條第3款的規定。
6.1.2“浙嶺漁4768”船
6.1.2.1了望疏忽
5月19日約0340時“浙嶺漁4768”船長在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僅使用量程1.5海里檔的雷達才初次發現右舷角10°距離1.5海里處的“北京礦物”輪接近。根據當時的氣象條件和人員的回憶,視覺可見3-5海里內的號燈,而“浙嶺漁4768” 船長過于依賴雷達設備,忽視了最直接有效的目視了望手段,存在了望上的疏忽,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
6.1.2.2未及時鳴放警告聲號
0340時“浙嶺漁4768”船發現“北京礦物”輪接近致有碰撞危險時,對來船是否采取足夠的避碰行動表示懷疑時,僅采取打探照燈的措施,未及時鳴放警告信號,不能及早被他船用聽覺覺察到,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聲號的疏忽,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十四條第4款的規定。
6.2結論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事故雙方違反海上避碰規則有關條款,船員疏忽和操作過失所致的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大事故。“北京礦物”輪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避讓措施不夠及時有效,其過失程度大于“浙嶺漁4768”船的過失,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北京礦物”輪二副為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浙嶺漁4768” 船的過失小于前者,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船長為事故的次要責任人。
7.處罰建議
7.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六條(三)項的規定,擬給予事故次要責任人“浙嶺漁4768”輪船長扣留職務船員證書6個月。
7.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一款(三)項和三款(三)項的規定,擬給予事故主要責任人“北京礦物”輪二副罰款人民幣6000元;擬給予事故次要責任人“浙嶺漁4768”輪船長罰款人民幣3200元。
8安全管理建議
8.1加強漁船船員的管理工作
漁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漁船船員的管理工作,提高漁民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合理安排人員保持正規了望,及早發現險情,采取有效的措施減少船舶事故的發生。
8.2商船在漁區應謹慎駕駛注意避讓漁船
中國沿海分布多個漁場,漁汛期漁船作業頻繁,密度大,商船應盡量避開漁區航行。一旦進入漁區時,應加強值班,認真了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必要時通知船長上駕駛臺,以避免事故發生。
9調查機構
溫州海事局
10調查報告形成日期
二O O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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