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概況
2007年5月4日,柬埔寨籍雜貨船“海泉”和中國籍漁船“浙玉漁8869”,在中國領海27°44.′09N/121°33.′20E處霧航時發生碰撞,造成“海泉”輪船首右側破損,“浙玉漁8869”船首左側嚴重破損,部分網具受損,后在“浙玉漁8868”輪的救助下返回溫嶺松門港,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約50萬元。
2當事船舶情況
2.1 “海泉”輪
船 名: HAI QUAN 曾 用 名: HIYOSHI MARU NO.18
國 籍: 柬埔寨 船 籍 港: 金邊
船舶呼號: XUJW7 IMO編號: 8808276
船舶種類: 雜貨船 船體材料: 鋼質
造船地點: 日本 建造日期: 1988年
船 長: 79.90米 船 寬:13.00米 型 深:6.90米
總 噸 位: 1833 凈噸位:1064
主機類型: DM36KR內燃機1臺 主機功率:1600匹
服務航速: 11節
2.2“浙玉漁8869”輪
船 名: 浙玉漁8869 船 籍 港: 玉環
船舶種類: 捕撈漁船 船體材料: 鋼質
造船地點: 浙江溫嶺 造船廠名: 溫嶺市松門海濱船舶修造廠
建成日期: 2007年2月9日
船 長: 45.00米 船 寬:7.10米 型 深:3.70米
總 噸 位: 225
主機類型: CW8200ZC-21型內燃機 主機功率:432千瓦
航 速: 11.5節
2007年2月27日,“浙玉漁8869”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局臺州檢驗處簽發的編號為3310000070724的《漁業船舶臨時航行安全證書》,準許在近海航區從事拖網作業,證書有效期至2007年5月30日止。
3氣象海況及事故經過
3.1 氣象及海況
天 氣: 多云,大霧
風 向: 偏南風 風 力: 5-6級
流 向: 東南
能見度: 不良,視距約100米。
3.2事故經過
2007年5月3日1630時,“海泉”輪在福建三沙港(臨時對外開放港口)卸完貨物辦理船舶出口手續,1715時開航,1750時主機定速,目的港營口。
1945時船位26°59.′0N/120°34.′5E,船長上駕駛臺接替大副值班。2015時“海泉”輪航至臺山列島以西水域遇大霧,能見度小于50米。“海泉”輪使用手動操舵,2臺雷達同時使用。2345時船位27°28.′0N/121°12.′9E,三副王××上駕駛臺接替船長值班,隨后值班水手宋××上駕駛臺操舵。接班時航向048°,全速航行,實際航速約12節,能見度約100米,1臺雷達6海里檔量程相對運動顯示,另1臺雷達3海里檔量程真運動顯示,航行燈正常顯示。船長吩咐三副,能見度不好時要早讓,寬讓,保持聯系,約4日0045時船長因疲勞離駕駛臺回船長室休息。
4日0127時三副在雷達上觀察到右前方約2.′5處有兩物標(浙玉漁8869、浙玉漁8868)回波,真運動顯示無運動軌跡,判斷為兩艘不在航船舶,并觀察到左前方約4′、右前方約4′處各有南下大船回波。0135時觀察到兩物標(浙玉漁8869、浙玉漁8868)回波漸漸與本船接近,采取主機轉速由292轉/分減至220轉/分,繼續保持航向048°。0137時三副在雷達上觀察到物標(浙玉漁8869、浙玉漁8868)回波有橫穿本船船首線的尾跡,采取停車,左滿舵。1分鐘后,三副目視到右前方來船的燈光,0140時在27°44.′09N/121°33.′20E處,“海泉”輪轉向至032°時船首與來船“浙玉漁8869”船首左側相碰。整個避讓過程中“海泉”輪未鳴放霧號,也未聽到來船的霧號。
2007年5月1日,“浙玉漁8869”輪在溫嶺箬山港補給后,與“浙玉漁8868”輪一同出海前往219海區從事雙拖網作業。5月4日0100時過后,“浙玉漁8869”輪駕駛臺由船長陳××一人操控,以羅經航向約240°,航速約5節,從219海區4小區駛往227海區,當時海上大霧,能見度約100米,開啟雷達協助了望。“浙玉漁8868”輪緊隨“浙玉漁8869”輪之后,相距約0.′4。0125時“浙玉漁8869”船長在雷達上觀察到左前方約3′處有來船回波,繼續保向保速航行。0135時與來船接近至0.′5,采取右轉向,主機轉速減至510轉/分。0140時,“浙玉漁8869”輪與來船“海泉”輪發生碰撞。整個避讓過程中“浙玉漁8869”輪未鳴放霧號,也未聽到來船的霧號。
4.救助情況
碰撞事故發生后,“海泉”輪船長立即登上駕駛臺處置險情。0155時“浙玉漁8869”輪靠上“海泉”輪左舷協調事故后續工作。0320時在“浙玉漁8868”輪的護航下,“浙玉漁8869”輪離開“海泉”輪駛往溫嶺松門港修理。“海泉”輪于當天0905時到達海門港點燈錨地錨泊,進行臨時堵漏。
5損失情況
5.1“浙玉漁8869”輪
5.1.1“浙玉漁8869”輪船首破損;
5.1.2“浙玉漁8869”輪網具部分損壞。
5.2 “海泉”輪船首破損。
本次事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左右。
6事故原因分析及結論
6.1事故原因分析
6.1.1“海泉”輪
6.1.1.1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
4日0127時“海泉”輪三副在雷達上觀察到右前方約2.′5處的“浙玉漁8869”回波,0135時兩船漸漸接近,采取保向主機減速至220轉/分,0137時才采取停車,左滿舵措施,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八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十九條第4款(1)項的規定,不能及時有效地避免碰撞事故的發生,是本次碰撞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6.1.1.2未使用安全航速
3日2015時“海泉”輪航至臺山列島以西水域遇大霧后,仍全速航行,僅在4日0135時來船回波接近時,采取主機減速至220轉/分,0137時才采取停車,無法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距離以內把船停住,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六條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6.1.1.3了望不正規
5月3日2015時“海泉”輪航至臺山列島以西水域遇大霧,能見度小于100米。 2345時三副接班后也未增派人員協助了望,不能對局面作出正確的估計,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6.1.1.4未按規定鳴放霧號
“海泉”輪在霧航過程中,未按避碰規則要求鳴放霧號,不能及早被他船用聽覺發現,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6.1.2“浙玉漁8869”輪
6.1.2.1采取避碰措施不夠及時有效
4日0125時“浙玉漁8869”輪在雷達上發現左前方約3′處來船回波,至0135時來船接近至0.′5時,才采取向右轉向,主機轉速減至510轉/分,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八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6.1.2.2了望不正規
5月4日0100時過后,“浙玉漁8869”輪從219海區4小區駛往227海區霧航時,船長陳祥國沒有對當時的局面進行系統的觀察了望,未安排專人進行系統的雷達觀察,包括遠近距離掃描觀察,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6.1.2.3未按規定鳴放霧號
“浙玉漁8869”輪在霧航過程中,未按避碰規則要求鳴放霧號,不能及早被他船用聽覺發現,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是碰撞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6.2結論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事故雙方違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有關條款,船員疏忽和操作過失所致的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海泉”輪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全速航行,對正橫前來船采取向左轉向等避碰措施,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海泉”輪三副王××為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浙玉漁8869”輪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未及時采取有效的避碰等措施,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浙玉漁8869”輪船長陳××為事故的次要責任人。
7安全管理建議
7.1合理設計航線
“海泉”輪為柬埔寨籍外輪,2007年5月3日1715時從福建三沙港(臨時對外開放港口)出港后,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長時間在中國內水航行,直至約4日2200時過七星島后才駛離中國內水進入中國領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類似的船舶按我國公布的對外開放水域合理設計航線。
7.2加強船員管理工作
各級船員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船員管理工作,提高船員的安全意識和航海技能,嚴格按規章操作,特別是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應根據《STCW78/95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要求,通知船長,布置了望人員,加強值班,遵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條款,鳴放霧號、以安全航速行駛、并使主機處于立即可操縱的準備狀態。在碰撞局面形成時,保持聯系,做到早讓,寬讓,減少船舶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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