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況
2006年11月27日0350時左右,“浙甬油28”船與“浙寧機589”船,在溫州沿海虎頭嶼以北3海里處(27°53.435'N/ 121°14.940'E)發生碰撞,導致“浙寧機589”船沉沒,貨物全損;“浙甬油28”船船首右側兩處破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225萬元的重大事故。
2.當事船舶概況
2.1“浙甬油28”船
船 籍 港: 寧波 船舶種類:油船
船舶材料:鋼質 建造地點:寧波鎮海
建造日期:2003.6 總 噸:350
凈 噸:196 參考載重噸:573噸
總 長:48.00米 型 寬:7.80 米
型 深: 3.50米 滿載吃水:3.00米
主機種類:X160ZC-17B 主機功率:202千瓦
GPS導航儀型號:HGP-3000A
該船于2006年5月31日經浙江省船舶檢驗局寧波檢驗處年度檢驗合格,準予航行沿海及內河A、B級航區,作油船(閃點〉60°)用。《海上貨船適航證書》編號200631350510,有效期至2007年6月10日,《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證書》編號200331350284,有效期至2008年6月10日。
2.2“浙寧機589”船
船 籍 港: 寧波 船舶種類:干貨船
船舶材料:鋼質 建造日期:1999.5
建造地點:浙江臺州 總 噸:447
凈 噸:250 參考載重噸:773噸
總 長:55.45米 型 寬:8.20米
型 深: 3.9米 主機功率:184千瓦
該船于2006年5月22日經浙江省船舶檢驗局寧海檢驗處年度檢驗合格,準予航行沿海及內河A、B級航區,作一般干貨船用。《海上貨船適航證書》編號200631420089,有效期至2007年5月22日;《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證書》編號200431350096,有效期至2009年5月8日。
3.氣象海況及事故經過
3.1氣象海況
天氣:晴到多云
風向:東北風 風力:5-6級
流向:東北(落水流) 流速:1-2節
能見度:2-3海里
3.2事故經過
2006年11月26日0730時左右,“浙甬油28”船在寧波大榭裝載560噸燃料油駛往福州,艏吃水2.8米,艉吃水3.2米。
11月27日0328時,途經溫州沿海洞頭洋水域,航向215°(真航向),車速前進三,航速7節,船長在雷達上發現前方5海里處有一艘北上船(浙寧機589)。0340時左右,船長目視到來船位于正前方2海里處,看到來船的紅、綠舷燈,判斷成對遇局面,即用探照燈照射一下,要求“左舷交會”,來船也回照了一下,然后保速保向。兩船相距1海里時,船長仍看到來船紅、綠舷燈,船位在本船的正前方,而船長在雷達上觀察到來船目標位于本船首線稍左位置,判斷認為有足夠的會遇距離,然后開啟紅閃光燈,繼續保速保向。當來船逼近到前方0.3海里時(據船長、操舵水手陳述:當時忽見來船綠舷燈,以為來船要求右舷交會),水手操舵左轉(根據GPS航跡圖定位測量該船向左轉向至145°),船長也同意了此行動,并關閉紅閃光燈,車速減至前進一。0350時左右,該船船首與“浙寧機589”船左舷后艙與駕駛臺連接處發生碰撞,船位:27°53.435'N/ 121°14.940'E。碰撞前瞬間,該船曾采取停車、倒車,右滿舵避讓。
2006年11月26日1130時,“浙寧機589”船在福建羅源裝載大理石板材236件(700噸)駛往武漢,艏吃水3.2米,艉吃水3.5米。
11月27日0340時左右,航經溫州沿海北園嶼附近水域,航向035°(真航向),航速7.8節,船長目視到本船正前方稍偏左、距離2海里處有一艘南下船(“浙甬油28”船),當時看到來船的前后桅燈接近成一直線,并看到紅、綠舷燈。即用探照燈照射一下來船,要求“左舷交會”,來船也回照了一下,然后開啟紅閃光燈,保向保速航行。當兩船接近到1海里時,觀察到來船顯示紅閃光燈,方位沒有變化,于是向右改向5°(真航向040°),保速航行。兩船接近至100米左右時,突然看到來船大角度左轉,于是右滿舵、停車。0350時左右,該船左舷后艙與駕駛臺連接處與“浙甬油28”船船首發生碰撞,碰角約成90°。
4.損害情況
4.1“浙甬油28”船船首右側有兩處破口(詳見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檢驗報告編號200631351139)。
4.2“浙寧機589”船沉沒,700噸大理石板材隨船沉沒,推定全損。
4.3 “浙甬油28”船貨油過駁費及沉船探摸、設標、清障等費用。
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共約225萬元。
5.事故原因分析
5.1“浙甬油28”船
5.1.1未能對當時局面做出正確判斷,采取錯誤的避碰行動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事故發生前10分鐘,兩船相距2海里,該船船長已目視到來船成對遇局面,并與來船協議“左舷交會”。兩船接近到1海里時,該船又開啟紅閃光燈再次明確“左舷交會”,但當兩船接近到0.3海里時,就單憑見到來船綠舷燈,就誤認為來船要求“右舷交會”,繼而采取大角度的左轉行動,導致事故不可避免地發生。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八條第4款的規定。
5.1.2未能對碰撞危險局面引起高度重視和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船長從雷達上發現來船至肉眼發現成對遇局面,且在以后的兩船對駛過程中,僅采用探照燈打照和開啟閃光燈,而未采取其它任何避讓行動。當兩船距離逼近到0.3海里,且在未明確來船行動意圖的情況下,而又采取了大角度的左轉行動,同時沒有鳴放任何聲響信號。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十四條第1款,第八條第1款、第5款,第三十四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
5.2“浙寧機589”船
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動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兩船相距2海里時,該船已目視到來船成對遇局面,并與來船達成“左舷交會”協議,但一直沒有采取右轉的避讓行動,以做到早讓、寬讓他船,直至兩船相距1海里時,又只采取了向右改向5°的小角度右轉行動,且沒有鳴放相應的操縱聲號。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十四條第1款,第八條第1、3、4款,第三十四條第1款的規定。
6.事故結論與責任分析
綜上所述,本次事故完全是因人為因素造成的,屬責任事故。事故種類屬碰撞,事故等級為重大事故。
當事雙方均嚴重違反了《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有關條款,在兩船對遇并有碰撞危險的情況下,都沒有及早采取向右轉向行動。 “浙甬油28”船在緊迫危險時,判斷錯誤,從而采取大角度的左轉行動,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該船船長王××為主要責任人;“浙寧機589”船未及早采取大幅度的右轉行動以寬讓他船,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船船長薛××為次要責任人。
7.處理建議
7.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六條(二)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第三款(三)項規定,擬給予事故主要責任人王××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罰款壹仟元整;事故次要責任人薛××扣留船員適任證書14個月,罰款叁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7.2事故調查發現:“浙寧機589”船事故航次船舶配員低于該船的《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違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四條第1款(三)項、第2款(一)項規定,擬給予該船經營人罰款壹仟元整,該船船長罰款肆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8.安全管理建議
8.1加強船員的航海技能培訓和責任心教育,教育船員在航行避讓過程中要嚴格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不能有任何猶豫不決,更不能消極地等待或把避讓的希望都寄托在來船的行動之上,應做到早讓、寬讓、大幅度讓。另外在本次事故調查中發現個別船員不能調取GPS導航留存的航跡圖,更談不上正確使用衛導等航海儀器。
8.2 兩船會遇時應使用VHF進行溝通聯系,以明確對方的行動意圖,以便雙方的避讓行動協調一致。僅僅采用燈光、聲號等設備進行協調,致使獲得的信息不確定,導致行動不協調而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