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實施與運行 圖4 實施與運行 4.4.1 機構和職責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承擔職業安全健康的最終責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動中起領導作用。 對用人單位的活動、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驗證的工作人員,應確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 用人單位應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來承擔特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職責和權限應予以明確,以便: (1)確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范建立、實施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2)向最高管理者匯報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績效,以便為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康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管理層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如果用人單位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則用人單位應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都應實現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a) 目的 為有效地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有必要對各相關層次的作用、職責和權限進行界定,并形成文件,予以傳達;還應提供足夠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等),以便順利完成職業安全健康任務。 b) 考慮因素 — 組織機構及機構圖;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結果; — 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 作業指導書; — 有資格的人員名單。 c) 實施要求 (1)總則 用人單位應確定所有執行職業安全健康任務的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包括明確界定不同職能之間和不同層次之間的職責銜接。 需要對以下人員的職責加以規定: — 最高管理者; — 管理者代表; — 各部門管理人員; — 操作工及其他員工; — 管理承包方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 — 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的負責人; — 對職業安全健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的負責人; — 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 — 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 用人單位應采用各種方式傳達和宣傳其職業安全健康理念,使員工意識到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是每個人的責任,而不僅僅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的責任。 (2)最高管理者職責的確定 最高管理者對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最終責任,并在職業安全健康工作中起領導作用。其職責包括: — 批準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確保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提供必要的資源; — 在最高管理層中任命一名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實施負有明確職責和權限的管理者代表(在大型或復雜的用人單位內,可以有多名管理者代表)。 (3)管理者代表職責的確定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應為最高管理層成員。在得到監督體系運行情況的人員支持的同時,管理者代表也應定期了解體系運行的績效狀況,并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制定和定期評審工作。用人單位應確保管理者代表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不沖突。 (4)部門管理人員職責的確定 部門管理人員應有效管理其管轄范圍內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如果某區域內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責任由部門管理人員負責時,應將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管理作用和職責予以界定,避免職責和權限不清,并通過提高管理水平處理好職業安全健康與生產的關系。 (5)作用和職責的文件化 應采用與用人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對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文件化,如: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手冊; — 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 — 作業指導書; — 培訓材料。 用人單位在向員工下達的書面作業指導書中應明確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 (6)作用和職責的交流 用人單位應將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向所有相關人員進行有效傳達,確保使其了解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7)資源 管理者應確保有足夠的資源(包括設備、人力資源、專項技能和培訓等)以保持作業場所的安全。 如果提供的資源足以實施包括績效測量和監測在內的職業安全健康計劃和活動,則可認為資源是充分的。 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用人單位,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 (8)管理者的承諾 管理者應提供直觀證據,表明其已履行對職業安全健康的承諾。這些證據可包括現場訪問和檢查、參與事故調查、提供糾正和預防措施所需的資源、出席職業安全健康會議和表示支持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等。 d) 實施結果 — 所有相關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和權限的確定; — 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或培訓材料中文件化的職責和權限; — 與所有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就作用和職責進行交流的過程; — 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4.4.2 培訓、意識和能力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具備如下意識: — 遵循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程序,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 作業活動中實際和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以及改進個人行為所帶來的職 業安全健康效益; — 在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程序,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用人單位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訓計劃,以確保最高管理者和全體員工能夠完成其承擔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務和職責,并根據其教育水平、工作經驗和接受過的培訓對其能力進行鑒定。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審培訓計劃,必要時予以修訂以保證其適宜性和有效性。 培訓程序中應考慮不同層次員工的職責、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風險。 a) 目的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確保員工有能力勝任其承擔的任務和職責。 b) 考慮因素 — 確定的作用和職責; — 作業指導書(包括所執行的危險作業任務的細節); — 員工績效評價;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 程序和操作規程;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計劃。 c) 實施要求 (1) 應免費對員工進行培訓,并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2) 實施過程一般包括: — 系統地分析用人單位內各相關職能和層次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 — 確定員工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與其個人現有水平之間的差距; — 及時并系統地提供必要的培訓; — 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 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3)應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和保持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開展培訓的計劃: — 使員工了解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及其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 — 員工上崗、換崗培訓和繼續教育的系統培訓計劃; — 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 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 在職業安全健康體系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 對負責管理員工、承包方人員和其他人員(如臨時工)的所有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職責培訓,以確保他們和他們所管理的人員了解其所負責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此外,還要確保員工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作業活動; — 對最高管理者進行其作用和職責(包括法人的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具有控制風險和減少疾病、傷害及其他損失的功能; — 根據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所暴露的風險水平制定培訓計劃。 應對培訓的有效性和實際達到的能力水平進行評價,這種評價可以在培訓過程中進行,也可以通過適當的現場檢查或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來確定是否已獲得相應的能力。 d) 實施結果 — 各崗位的能力需求; — 培訓需求; — 培訓方案或計劃; — 用人單位內可利用的培訓課程/資料; — 培訓記錄和培訓效果的評價記錄。 4.4.3 協商與交流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規范下列活動: (1) 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2) 交流各級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 (3) 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員工及其代表有權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各項活動,并享有如下權利: —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實施和評審; — 參與影響作業場所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的任何變化的討論; — 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 — 了解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員工及其代表的參與和協商計劃應形成文件,并通報相關方。 a) 目的 通過協商與交流機制,鼓勵員工參與職業安全健康實踐,為實現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b) 考慮因素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程序及結果; — 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作用和職責; — 員工與管理者就職業安全健康進行正式協商的結果; — 員工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進行協商、評審和改進的信息; — 詳細的培訓計劃。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承包方人員、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應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 — 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 對作業場所內影響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而進行的協商。 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代表性,并應了解誰是員工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d) 實施結果 — 管理者與員工通過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的正式協商; — 員工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 鼓勵員工參與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問題的協商、評審和改進,并向管理者反饋有關信息; — 確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并建立與管理者的交流機制,例如:參與事故、事件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 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承包方人員或訪問者)的職業安全健康簡報; — 包含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信息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的公告欄; — 職業安全健康通訊; — 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標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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