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檢查與糾正措施 圖5 檢查與糾正措施 4.5.1 績效測量和監測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進行監測和測量。這些程序應滿足下列要求: (1)適用于用人單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2)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實現程度的監測; (3)主動測量,監測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運行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監測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歷史證據; (5)充足的監測與測量數據和結果的記錄,以便于隨后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測需要用到監測設備,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對這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并應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及結果的記錄。 a)目的 確定反映用人單位整體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績效參數,這些參數(但不僅限于此)應能夠表明: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是否正在得到實現; — 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實施和有效; — 是否已從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失敗案例中,包括各類危害性事件(如事故、事件和疾病)中吸取教訓; — 員工及相關方的培訓和協商與交流計劃是否有效; — 用于評審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狀況的信息是否已獲取并得到使用。 b)考慮因素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見4.3.1); — 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和良好的作業實踐;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不符合的處理程序; — 設備測試和校準記錄(包括承包方的); — 培訓記錄(包括承包方的); — 管理部門或管理者的總結報告。 c)實施要求 (1)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 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將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結合起來。 — 主動測量。用于檢查用人單位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的符合性,例如,監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頻次和有效性; — 被動測量。用于調查、分析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失敗(包括事故、事件、疾病和財產損失等)。 主動測量和被動測量資料(參見附錄2)通常用于確定目標是否實現。 (2)測量技術 以下是有關測量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方法實例: — 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結果的分析; — 利用檢查表對作業場所進行系統檢查; —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例如巡查; — 對新的裝置、設備、材料、化學品、技術、工藝、程序或作業模式的預評價; — 檢查特種機械和裝置,以檢查與安全有關的部件是否適合及處于良好狀態; — 安全抽查: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的特定方面; — 作業環境抽樣:測量在化學、生物或物理等因素(如噪聲、揮發性有機物等)中的暴露情況并與有關安全健康標準相比較; —具有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經歷或正式資格的人員情況,及這些人員的使用效果; — 行為抽樣,例如,評估員工的行為,識別可能需要糾正的不安全的工作方式; — 文件和記錄的分析; — 以其他用人單位的良好的作業實踐為基準進行對照檢查; — 調查員工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職業安全健康實踐和員工協商過程的態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風險水平的不同,確定監測對象和監測頻次(見4.3.1)。裝置或設備的檢驗頻次可能有法規規定(如儲氣罐、鍋爐、起重設備),用人單位應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出監測計劃,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基層或中層管理者應按照文件化的監測計劃,對工藝過程、作業場所和實際操作進行常規的職業安全健康監測。所有基層監督管理人員應對重要作業任務的現場進行檢查,以確保與職業安全健康程序和作業規程相符合。為便于實施系統的檢查和監測,可以采用檢查表。 (3)監督檢查 ① 設備 用人單位應確定法定或技術上要求進行檢測的全部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用人單位應按要求對這些設備進行檢查,并納入檢查計劃中。 ② 作業條件 用人單位應確定作業場所工作條件的標準,并形成文件。管理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按這些標準進行檢查。為此,可以使用包含標準詳細內容和所有待檢項目的檢查表。 ③ 驗證檢查 用人單位應進行驗證檢查,但驗證檢查并不能替代基層管理者進行定期檢查或危害辨識的責任。 ④ 檢查記錄 用人單位應保存每次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4)測量設備 用人單位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如聲級計、照度測量儀、氣體采樣儀等),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用人單位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 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 校準頻次; — 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 校準設備; — 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 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用人單位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用人單位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的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5)供應商(承包方)的設備 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用人單位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用人單位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6)統計或其他理論分析技術 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調查職業安全健康事件或失敗、支持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決策的統計或其他理論分析技術應科學、合理。管理者代表應確保識別出此類技術需求,如可能,應將此類技術的使用指南及適用條件形成文件。 d)實施結果 — 監測和測量程序; — 檢查計劃和檢查表; — 關鍵設備清單; — 設備檢驗檢查表; — 作業條件標準及其檢查表; — 測量設備清單; — 測量程序; — 校準計劃和校準記錄; — 維護活動和結果; — 己完成的檢查表和檢查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實施結果,參見4.5.4); — 不符合報告; — 實施各類程序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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