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 文件化 用人單位應以適當的方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 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 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在滿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應做到最小化。 a) 目的 保持最新和足夠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b) 考慮因素 — 用人單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統的詳細資料,該類詳細資料是為了支持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并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 — 職責和權限; — 使用文件和信息的局部環境狀況,以及文件的物理特性或者使用電子及其他媒介的限制條件。 c) 實施要求 (1)根據用人單位的規模及活動的類型,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其內容應包括: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 不可承受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在制定必要的文件前,用人單位應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需文件和信息進行評審。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沒有對文件的格式提出特殊要求,同時,也不必替換現有狀況下正在使用的適宜的文件,如手冊、程序或作業指導書。如果用人單位己建立了一個文件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可制定一個描述其現有文件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之間相互關系的綜述性文件或采用其他方式,使文件編制工作更為便捷和有效。 (3)文件化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 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 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d) 實施結果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綜述性文件或手冊; — 文件登記冊、總目錄或索引; — 程序文件; — 作業指導書。 4.4.5 文件和資料控制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規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以滿足下列要求: (1)文件和資料易于查詢; (2)對它們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授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3)所有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崗位,都能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4)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a) 目的 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b) 考慮因素 — 用人單位的文件和信息系統的詳細資料,該類詳細資料是為了支持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并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要求; — 職責和權限。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資料進行控制。 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同時向用人單位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進行傳達。 d) 實施結果 — 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包括職責分工和權限的分配); — 文件登記冊、總目錄或索引; — 受控文件及其發放清單; — 歸檔記錄(其中有些記錄的保存應與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相一致)。 4.4.6 運行控制 用人單位應確定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和活動,并應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加以規劃,使之符合下列條件: (1)對于缺乏程序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標準; (3)對于用人單位所購買和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已標識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確保他們遵守用人單位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4)為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對于作業場所、工藝過程、裝置、機械、運行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包括它們對人的能力的適應,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a) 目的 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b) 考慮因素 —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 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 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對已識別的風險建立文件化的控制程序,定期評審控制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時進行修改。這類風險包括引起事故、事件或其它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情況。 控制程序中應考慮風險可能會擴展到其他外部相關方的作業場所或控制區域的情況,例如,用人單位的員工在某客戶的場地作業時,可能需要用人單位與外部相關方協商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確保: — 在采購貨物與接受服務前,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和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 供方符合用人單位在采購和租賃合同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 做出安排,在使用前符合上述各項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并保持程序,確保各項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承包方及他們的員工。針對作業場所內承包方所制定的程序應包括: — 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 承包方的人員在用人單位內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 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 確保作業開始前,用人單位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 — 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 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以下是存在風險的典型作業活動及相應控制措施的實例: (1)危險作業任務,包括: — 危險作業任務的識別; — 作業方法的確定和批準; — 作業人員應具備的資格; — 持證上崗制度和出入危險作業場所的控制要求。 (2)危險物料管理,包括: — 庫存量和存貯位置的確定; — 安全存貯措施和進出控制; — 物質安全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的提供和獲取。 (3)安全裝置和設備的維護,包括: — 裝置和設備的供應、管理和維護; — 個體防護設備的供應、管理和維護; — 入口隔離和控制; — 與職業安全健康相關的設備和高集成系統的檢驗和測試,如: - 操作員防護系統; - 防護擋板和身體保護裝置; - 制動系統; - 煙感探測和滅火設備; - 裝卸設備(起重機、鏟車、吊車和起重設備); - 放射源及其安全防護; - 重要的監測設備; - 局部通風系統; - 醫療設施和設備。 d) 實施結果 — 運行控制程序; — 作業指導書。 4.4.7 應急預案與響應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計劃和程序,確定潛在的事件或緊急情況,并對其作出應急響應,以預防或減少與之有關的疾病和傷害。 應急預案與響應計劃應該與用人單位的規模和活動的性質相適應,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證在作業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內部交流和協作以保護全體人員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與有關當局、近鄰和應急響應部門建立聯系; (3)闡明急救和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的疏散問題。 用人單位應制定評價應急預案與響應實際效果的計劃和程序,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檢驗上述程序。 a) 目的 主動評價用人單位潛在的事故和應急響應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b) 考慮因素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 — 現有局部應急設施和制定的應急響應或協商計劃的詳細內容; —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 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 — 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 c) 實施要求 用人單位應制定一份應急計劃,確定并提供適當的應急設備,通過定期演練檢驗其響應能力。 應急演練的目的在于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盡管桌面演練有可取之處,但用人單位應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使應急計劃有效。 用人單位應對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1)應急計劃 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緊急情況發生時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 識別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 確定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核泄漏或毒物泄漏處理專家等; — 疏散程序; — 識別并確認危險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點,以及應急處理措施; — 明確與外部應急機構的接口; — 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 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 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 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廠區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用人單位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有明確的規定,應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2)應急設備 應確定所需的應急設備,并保證充足提供。要定期對這些應急設備進行測試,以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 應急設備可包括: — 報警系統; — 應急照明和動力; — 逃生手段; — 安全避難場所; — 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 消防設施; — 急救設施(包括應急噴淋、洗眼裝置等); — 通訊設備。 (3)應急演練 應按預定計劃進行應急演練。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d) 實施結果 — 文件化的應急計劃和程序; — 應急設備清單; — 應急設備的測試記錄; — 包括以下方面的記錄: - 演練; - 對演練的評審; - 從評審中產生的建議措施; - 建議措施完成的進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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