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管理評審 圖6 管理評審 用人單位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進行評價。 管理評審應根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方針、目標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進行的修改。 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并將有關結果向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相關要素的人員、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通報,以便他們能采取適當措施。 a)目的 評價體系是否充分實施,并適用于實現用人單位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管理評審中不僅應考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是否仍然適用,還應考慮為達到持續改進和滿足未來需要的目的,應更新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目標,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是否需要調整等問題。 b)考慮因素 — 事故統計數據; — 內部和外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 — 自前次評審以來對體系實施的糾正措施; — 應急報告(包括實際發生的或演練的); — 管理者代表關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總體績效的報告; — 各級管理者所負責部分的體系有效性狀況的報告; —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報告。 c)實施要求 最高管理者應定期進行評審,如每年一次。評審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 用人單位制定管理評審計劃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 所針對的主題; — 參加人員(管理者、職業安全健康顧問及其他人員等); — 參與者在評審過程中承擔的職責; — 評審所需的資料。 評審時,應針對下列問題: — 現有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用性; — 為今后持續改進體系制定和更新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 現有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適宜性; — 現有風險級別和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 資源的充分性(人、財、物); —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過程的有效性; — 危害報告過程的有效性; — 已發生事故和事件的資料; — 有哪些無效程序; — 自前次評審以來所進行的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的結果及其有效性; — 應急準備狀況; —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改進狀況; — 事故和事件的調查結果; — 法規或技術的預期變動可能造成的影響。 管理者代表應在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總體績效。 如果有必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的局部評審應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d)實施結果 — 管理評審紀要; — 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修改; — 各管理者承擔的具體糾正措施及其預期完成日期; — 具體的改進措施,相應的職責和預期完成日期; — 糾正措施的評審日期; — 下次或今后內部審核計劃中應關注的重要內容。 附錄1 (資料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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