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風險分析 1.5.1危害辨識 1.5.1.1總則 有助于識別危害的三個問題: a)存在什么危害(傷害源)? b)誰(什么)會受到傷害? c)傷害怎樣發生? 也可以反過來詢問: a)誰(什么)會受到傷害? b)傷害怎樣發生? c)存在什么危害(傷害源)? 對于所具有的可以明確忽略潛在傷害的危害,毋須形成文件或給予進一步的考慮。 1.5.1.2危害分類 危害也可稱為危險因素或危害因素。危險因素是指能使人造成傷亡,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或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通常為了區別客體對人體不利作用的特點和效果,分為危險因素(強調突發性和瞬間作用)和危害因素(強調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的積累作用)。有時對兩者不加區分,統稱危險因素。 對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分類,是為了便于進行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分析。危險、危害因素的分類方法有許多種,這里簡單介紹按導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的方法和參照事故類別、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的方法。 a)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根據GB/T13816-92《生產過程危險和危害因素分類與代碼》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分為6類。此種分類方法所列危險、危害因素具體、詳細、科學合理,適用于各企業在規劃、設計和組織生產時,對危險、危害因素的辨識和分析。 (1) 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設備、設施缺陷(強度不夠、剛度不夠、穩定性差、密封不良、應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運動件、制動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設備設施其他缺陷); 2) 防護缺陷(無防護、防護裝置和設施缺陷、防護不當、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夠、其他防護缺陷); 3) 電危害(帶電部位裸露、漏電、雷電、靜電、電火花、其他電危害); 4) 噪聲危害(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流體動力性噪聲、其他噪聲); 5) 振動危害(機械性振動、電磁性振動、流體動力性振動、其他振動); 6) 電磁輻射(電離輻射:X射線、(射線、(粒子、(粒子、質子、中子、高能電子束等;非電離輻射:紫外線、激光、射頻輻射、超高壓電場); 7) 運動物危害(固體拋射物、液體飛濺物、反彈物、巖土滑動、堆料垛滑動、氣流卷動、沖擊地壓、其他運動物危害); 8) 明火; 9) 能造成灼傷的高溫物質(高溫氣體、高溫固體、高溫液體、其他高溫物質); 10) 能造成凍傷的低溫物質(低溫氣體、低溫固體、低溫液體、其他低溫物質); 11) 粉塵與氣溶膠(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塵與氣溶膠); 12) 作業環境不良(作業環境不良、基礎下沉、安全過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風不良、缺氧、空氣質量不良、給排水不良、涌水、強迫體位、氣溫過高、氣溫過低、氣壓過高、氣壓過低、高溫高濕、自然災害、其他作業環境不良); 13) 信號缺陷(無信號設施、信號選用不當、信號位置不當、信號不清、信號顯示不準、其他信號缺陷); 14) 標志缺陷(無標志、標志不清楚、標志不規范、標志選用不當、標志位置缺陷、其他標志缺陷); 15) 其他物理性危險和危害因素。 (2) 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1) 易燃易爆性物質(易燃易爆性氣體、易燃易爆性液體、易燃易爆性固體、易燃易爆性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質); 2) 自燃性物質; 3) 有毒物質(有毒氣體、有毒液體、有毒固體、有毒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有毒物質); 4) 腐蝕性物質(腐蝕性氣體、腐蝕性液體、腐蝕性固體、其他腐蝕性物質); 5) 其他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3) 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致病微生物(細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 傳染病媒介物; 3) 致害動物; 4) 致害植物, 5) 其他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4) 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1) 負荷超限(體力負荷超限、聽力負荷超限、視力負荷超限、其他負荷超限); 2) 健康狀況異常; 3) 從事禁忌作業; 4) 心理異常(情緒異常、冒險心理、過度緊張、其他心理異常); 5) 辨識功能缺陷(感知延遲、辨識錯誤、其他辨識功能缺陷); 6)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5) 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1) 指揮錯誤(指揮失誤、違章指揮、其他指揮錯誤); 2) 操作失誤(誤操作、違章作業、其他操作失誤); 3) 監護失誤; 4) 其他錯誤; 5) 其他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6) 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b)參照事故類別和職業病類別進行分類 (1) 參照GB6441-86《企業傷亡事故分類》,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發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危害因素分為16類。 1) 物體打擊,是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 車輛傷害,是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飛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 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 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 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 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 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 火災; 9) 高處墜落,是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 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 放炮,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2) 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3) 化學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觸引爆能源時,發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氣體分解、噴霧爆炸); 14) 物理性爆炸,包括鍋爐爆炸、容器超壓爆炸、輪胎爆炸等; 15) 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 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險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傷和非機動車碰撞、軋傷等(礦山、井下、坑道作業還有冒頂片幫、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險因素)。 (2) 參照衛生部、原勞動部、總工會等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危害因素分為生產性粉塵、毒物、噪聲與振動、高溫、低溫、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其他危害因素7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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