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及時調查和處理職工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和吸取事故教訓,及時揭示導致發生事故的必然規律和確定以后安全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企業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報告管理的定義、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程序適用于吉林省送變電工程公司。
3職責
3.1 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會、人力資源部、生產部、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物資機械管理部參加。
3.2 事故調查組的權限:
3.2.1有權對事故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
3.2.2有權保護事故現場并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
3.2.3對事故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及可靠性負責。
3.3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3.3.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3.3.2確定事故責任者。
3.3.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3.3.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事故分類
4.1.1記錄事故: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未遂事故。
4.1.2輕傷及輕傷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4.1.3重傷及重傷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的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5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6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7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2 事故認定
4.2.1由企業直接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含企業招用的臨時農民工,以下均簡稱職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
4.2.2職工在施工區域內(包括修配場、設備材料場、庫房、車庫等)從事與施工有關的工作所發生的人身傷亡。
4.2.3借調外單位職工到本企業工作發生的人身傷亡。
4.2.4聘用停薪留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職工到本企業工作發生的人身傷亡。
4.2.5職工或雇用外單位人員利用業余時間,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業臨時任務所發生的人身傷亡。
4.2.6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的人身傷亡。
4.2.7職工乘坐本企業交通工具在外執行任務,參加集體活動或乘坐本企業通勤車輛、船只上下班途中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
4.2.8本企業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4.2.9本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非電力企業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構成承發包關系的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4.2.10本企業與其他單位在同一施工區域從事施工活動,發生由本企業負主要責任的本企業或非本企業人員的人身傷亡。
4.2.11承擔系統外工程發生的本企業職工和分包單位職工的人身傷亡。
4.3事故報告
4.3.1各單位如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機械設備事故、火災事故、道路(廠內)交通事故,就近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者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4.3.2發生輕傷事故及人身記錄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向基層單位(子公司、分公司、項目部、分廠)領導、專職安全員進行報告。
4.3.3發生重傷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基層單位領導和專職安全員進行報告;基層單位應在事故發生12小時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安全環保監察部;經公司確認后,基層單位負責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安全環保監察部向隸屬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報告。
4.3.4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基層單位領導或專職安全員;基層單位應迅速查清基本情況,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安全環保監察部;經公司確認后,基層單位負責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及工會報告;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向隸屬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報告。
4.3.5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 事故單位名稱;事故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傷害部位、傷害程度;簡要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處理情況。
4.4事故調查
4.4.1輕傷事故由基層單位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并填寫《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 3 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環保監察部門。
4.4.2重傷事故由基層單位負責組織調查,并填寫《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45天內報送安全環保監察部和當地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批復結案,同時由公司報送省電力公司安監部門。
4.4.3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經理參加或組織,會同省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當地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企業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45天內報送省電力公司和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批復結案,同時應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安監部門 , 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部門。
4.4.4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主管電力公司總經理或基建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會同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4.5調查內容 : 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經濟損失價值;事故責任者;事故中暴露出的問題及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4.4.6事故發生后應按事故分級管理的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
4.4.7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 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8事故調查及處理程序:重傷及以上事故發生后,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調查。輕傷及未遂事故可參照執行。事故現場處理及勘察→事故現場攝影→物證搜集→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證人材料的搜集→對傷害的歸納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建議→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4.5事故處理
4.5.1基層單位應在發生工傷事故后24小時內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部,并負責向安全環保監察部提供工傷認定(或工傷鑒定)所需相關材料。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上報上級勞動部門,辦理工傷認定(或工傷鑒定)。
4.5.2發生工傷事故后受傷職工的住院、就醫情況將由所在基層單位在48小時內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到市醫保費用審批窗口登記備案。
4.5.3就醫期間先由個人現金墊付醫藥費,不能用自己的醫療帳戶(即醫保卡)支付,否則市醫保不予按工傷報銷。安全環保監察部辦理工傷認定(或工傷鑒定)后,由受傷職工負責向人力資源部提供病歷證明(蓋醫院公章)、費用明細單(蓋醫院公章)有效票據。人力資源部持有關工傷材料到市醫療保險中心辦理藥費結算。
4.5.4各基層單位及受傷職工,應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及時辦理上報、備案手續并提供相關材料,否則因上報不及時或提供材料不全所造成的后果,由職工所在基層單位負責人或工傷職工本人負責。
4.5.5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通過對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及間接原因的分析,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和次要責任者。
4.5.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公司《年度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獎懲管理標準》、《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文明施工違章處罰管理標準》執行。
4.6事故統計
4.6.1基層單位負責分管范圍內的事故統計工作,填寫《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每月30日前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部。
4.6.2公司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匯總各單位上報的《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并上報隸屬電力公司安監部門。
5相關文件
5.1年度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獎懲管理標準
5.2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文明施工違章處罰管理標準
6記錄表格
6.1企業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6.2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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