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加強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開發區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人民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開發區管委會對開發區范圍內的所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的監督管理。
3. 參考文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3.15)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4. 定義及術語
4.1危險化學物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4.2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5. 職責
5.1市安監分局對開發區范圍內的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5.2市公安分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分局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能,做好對開發區危險化學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6.管理內容
6.1市安監分局對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防止和減輕對周圍環境的危害。
6.2經濟貿易局在招商過程中,按照國家招商產業導向執行,不引進禁止引進的項目,在引進生產劇毒化學物品的項目及生產其他危險化學物品的項目時,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程序》,獲得環保許可。
6.3市安監督分局應對新、擴、改建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實行嚴格的審核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初審,并按要求逐級審批。由省/市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有關的批準書或經營許可證。
6.4市工商分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符合條件,獲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的市場經營活動
6.5對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物品的企業,市消防支隊、市環保局應嚴格進行消防、環保方面的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同意企業投產。
6.6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產生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市環保局要督促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
6.7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市安監分局、市消防支隊應當經常予以檢查,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安監分局、市消防支隊等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6.8市公安分局對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6.9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須向市公安分局備案,并在馬鞍山市公安局有關部門申請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
6.10市公安分局對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單位)要求其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明確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單位、駕駛員、押運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材料。
6.11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應及時通知市安監分局和市公安分局,并協助處理。
6.12對于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物品過程中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分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環境污染事故管理程序》的要求進行處理。
6.13市安監分局負責制定開發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管委會主任批準后實施。市安監分局督促區內各危險化學品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將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預案上報安監局備案。
6.14市工商分局、市安監分局、市公安分局、市環保局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如未曾經過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品生產儲存及未取得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品的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等,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7.相關文件
《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 METDZ/EMP-22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程序》 METDZ/EMP-11
8.記錄
危險化學品名錄及MSDS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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