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對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施工工地的環境管理,防止建筑工地在施工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提高開發區建筑施工工地的環境管理水平。
2.范圍
適用于對馬鞍山開發區范圍內建筑施工工地的環境管理。
3.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3.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1992.1.1)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實施意見(試行)
《城市綠化條例》(1992.8.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4.1)
4.術語與定義
4.1建筑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建設活動的施工現場。
5.職責
5.1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開發區基礎設施規劃等專項規劃;
5.2市建管處負責開發區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并具體負責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文明及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開發區建設局協助市環保局對開發區所有建筑施工工地進行環境管理和監督。
6.程序內容
6.1定義
6.1.1建筑施工工地是指經規劃、建筑主管部門批準的,進行基礎設施、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設、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
6.2建設工程必須由建設單位向市建管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承建。建管處嚴肅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前要求施工單位到市建管處辦理《建設項目文明施工管理責任書》,才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6.3建管處建立嚴格的建筑市場“準入”與“清出”制度,對施工企業環境管理、文明施工工作作為一項考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工程招投標資格、清出開發區建筑市場。并嚴格按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對建筑施工工地環保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6.4建設局協助市環保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筑施工工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建筑噪聲、煙塵等提出要求;應在開發區施工企業中積極推廣新的施工技術,減少在施工過程中對環境產生的破壞。
6.5市環保局對建筑施工工地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對違法的要依法予以處理,并將結果轉告行業主管部門。
6.6建筑施工工地施工結束后,市建管處應及時對施工工地的清場工作進行檢查,清場合格的方可竣工。
6.7施工現場環境管理
6.7.1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6.7.2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a)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溶融瀝青或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它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體;
b)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c)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d)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應及時將建筑施工工地產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運到指定地點或委托環衛部門有償清運處理;
e)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6.7.3盡量避免夜間施工,確需夜間作業的,必須向環保分局申請核發《夜間作業許可證》,經審批同意并發放夜間施工《通告》后方可進行施工。
6.7.4設置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產生揚塵及廢棄物。所有建筑工地必須設置圍欄,施工道路要硬化,工地出入口有車輪清洗設備;裝卸渣土嚴禁凌空拋散;有專人清掃路面,按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有揚塵控制措施;樓層建筑垃圾嚴禁凌空拋散及亂倒亂卸,應垂直清運,禁止現場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他有嚴重粉塵污染的作業。道路、橋梁及河道整治施工工地應封閉進行并采取必要的防塵措施,施工棄土及時清運或采取覆蓋措施,防止雨水沖刷。
6.7.5施工單位不得向綠化帶及綠化觀察井排放施工廢水,不得在綠化帶及其周圍一米范圍內堆放施工廢土和垃圾,及時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做好垃圾﹑工程渣土﹑黃沙等建筑材料運輸的密閉化工作,控制揚塵污染。建筑工地運輸車輛的車廂應確保牢固、嚴密,嚴禁在裝運過程中沿途拋、灑、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應用砼硬,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廢水處理設施,運輸車輛必須沖洗后出場,保持出入口通道以及出入口通道兩側50米道路的整潔。
6.7.6建筑工地應設置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并按下列規定設置相應的設施:
a)按照衛生標準設置相應的廁所、化糞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實專人管理,按規定時間清除,污水接入工業區污水管網。
b)按照衛生通風和照明要求設置更衣室、簡易浴室等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建立定期清掃制度。
c)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滋生。
d)建筑工地內的民工宿舍應符合衛生和居住要求,地面應用砼硬化,宿舍應保持整潔。
6.7.7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通暢,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地方施工應當設置井坎溝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6.7.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如果需要占用道路進行臨時堆放,必須按《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發放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堆放。
6.7.9施工單位應當在工地周圍設置圍欄,進行封閉式施工。圍護設施安全、有效、牢固、美觀。臨街圍護設施應使用金屬板材或標準砌塊材料(不得干碼),臨街的腳手架必須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
6.7.10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修整和復原在建設過程受到破壞的環境。
6.8跟蹤管理
6.8.1市環保局對建設項目的施工環境情況進行管理。加強對建筑施工場地的巡查,對于施工單位違反城市管理有關法規行為予以查處。
6.8.2市建管處在工程安全監督工作中,要將施工企業環境管理文明施工工作作為一項考核內容,對施工工地環境管理進行評價并將評價記錄,作為該施工企業今后在開發區承包工程的考核依據。
6.9市容局對拆遷、建設過程中渣土、揚塵等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
7.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90.4.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1992.1.1)
《政務公開制度》
8.相關記錄
《建筑施工工地環境管理竣工驗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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