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內較大、一般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參與特別重大、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危險源的分布及特點,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市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督促、指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據《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認真開展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辨識及風險分析、評估工作。對于使用單位上報的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認真進行復核、備案,并作為重點監控設備列入特種設備監察網中重點監控范圍。對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實行使用單位定期向屬地質監部門書面報告和緊急情況電話報告預警制度。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要利用特種設備監察網中的設備信息、安全監察記錄、檢驗超期預警等功能,提高設備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3.1.2 市和區縣質監、建設主管部門要完善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系統,及早發現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絡。以質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和建設主管部門為主體,積極發揮專職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政府(鄉鎮和社區)、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化網絡。建立相關技術支持平臺,及時、準確地傳遞特種設備安全信息。
3.1.3 市和區縣質監、建設主管部門應強化轄區內特種設備的日常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整改,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對于拒絕整改的,在采取相應法律強制措施無效后,必須及時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
3.1.4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要嚴肅檢驗紀律,確保檢驗質量,在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1.5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主體,同時也是特種設備事故預防的責任主體。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加強設備維護和隱患排查;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落實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解決檢驗中提出的各項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3.2 預警
3.2.1 當以下事故、自然災害發生時,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1)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2)地震;
(3)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4)臺風、暴雨(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氣象災害;
(5)其他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災難性事故。
3.2.2 各級質監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區縣人民政府。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單位或業主,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當地質監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并在1小時內提供書面報告,也可直接報告上級質監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主管部門、質監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2小時內)逐級上報市指揮部、市應急指揮中心。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事故單位或業主在報告當地質監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同時,可以直接報告上一級有關部門。特種設備事故24小時應急值守接報電話: 12365,022-27182018。
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事故設備名稱、事故類別、危害程度、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事故概況、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態控制情況等。
4.2 先期處置
4.2.1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在報告事故的同時,首先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開展自救。盡快組織搶救傷員,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
4.2.2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情況,緊急啟動相應級別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先行趕赴現場的區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機構,組織傷員搶救、滅火消毒、人員疏散、隱患處置工作。
4.3 分級響應
根據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三級響應:I級響應: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由總指揮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市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派出指導協調組和事故調查組。
Ⅱ級響應:發生較大特種設備事故時,在市指揮部指導下,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Ⅲ級響應:發生一般特種設備事故時,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指揮部上報事故信息。
4.4 處置措施
根據特種設備事故實際情況,市指揮部和區縣人民政府采取以下1項或多項措施:
(1)對事故危害情況進行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封鎖事故現場,建立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危害程度和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氣溫)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一般設立三類,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當發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泄漏時還應設立疏散區域。
對發生易燃易爆和液態氧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立即消除危險區域、緩沖區域、疏散區域內的明火,切斷電源和供油供氣管路,關閉手機,并實行交通管制,關閉區域內所有機動車輛發動機,封鎖交通道口,區域內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車輛通行,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并設專人監護。
對發生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對危險區域、緩沖區域、疏散區域內實行交通管制,封鎖交通道口,區域內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禁止無關車輛通行,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并設專人監護。
對發生其他特種設備(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的,應在事故現場危險區域、緩沖區域設立警戒線,封鎖交通道口,禁止無關車輛通行,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
(3)緊急疏散人員。發生危害介質泄漏時,應立即確定事發地周邊居民和群眾的疏散區域,下達人員疏散的指令,組織人員疏散和清場檢查,并做好疏散過程中的醫療、衛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對發生易燃易爆和液態氧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立即組織群眾向上風向迎風疏散轉移(無風時應向避難場所或空曠地轉移)。
對發生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立即組織群眾用濕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風向迎風轉移疏散(無風時應向避難場所或空曠地轉移)。
(4)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結構和工藝特點以及事故的類別,迅速開展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質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對發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泄漏的,應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采取措施,處置泄漏。組織消防人員滅火和對發生泄漏的氣體進行消毒或稀釋,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壓力容器及其周邊受影響的壓力容器,進行噴淋降溫。對可倒換的,將事故設備及波及的其他隱患設備內部介質倒換至安全可靠設備之中,對于可移動的設備(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等氣瓶),在經有關專業人員判定可以移動后,組織具有安全防護知識和配備防護裝備的人員,將設備移至可處理場所進行處置。
(5)搶救傷員,組織救治。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降低人員傷亡、減少財產損失。保障“120”救護車由事故現場至救治醫院的道路暢通。針對事故傷害特征,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專家實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排查事故原因,對事故設備檢驗檢測并進行安全評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員安置。緊急征用車輛,將從疏散區域轉移出來的群眾運送至安置場所。啟動緊急避難場所(如中小學、影劇院、體育館、公園、廣場等),妥善安排疏散群眾的食宿,做好對群眾的宣傳解釋和安撫工作。必要時,通過各種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告知事故情況、影響區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護知識。
(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按要求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裝備。在專業部門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9)社會動員。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負責動員、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征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盡可能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10)消除危害后果。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發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等措施,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對有毒有害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理,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4.5 響應升級
對于下列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的事故,應采取果斷措施,迅速擴大疏散區域和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撤離現場人員,疏散群眾,防止造成危害擴大;當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已經超出初始判定的相應等級時,應立即提高應急響應級別,請求支援:
(1)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泄漏,在無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圍空間形成混合爆炸氣體,有可能形成化學爆炸,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如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儲罐、罐車);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災,在無法控制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溫度,可能發生設備爆炸,或者火災影響周邊設備可能發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間化學爆炸,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如液化石油氣儲罐、罐車);
(3)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在處置過程中,可能發生化學爆炸或物理爆炸,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
(4)事故現場建筑物可能發生倒塌和事故設備可能發生垮塌,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
(5)可能發生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情況。
4.6 新聞報道
4.6.1 新聞報道工作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的原則。
4.6.2 宣傳部門負責新聞發布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市政府新聞辦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輿情,加強與負責處置的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區縣的溝通,提出新聞報道意見,組織指導新聞工作。涉及境外媒體的采訪和對境外發布新聞的,按有關規定統一對外報道。
4.6.3 現場指揮部應成立宣傳工作組,負責突發事件的現場采訪管理、新聞發布組織,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4.7 應急結束
4.7.1 一般、較大特種設備事故由負責處置的區縣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并報市指揮部。重大、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由市指揮部報請市委、市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4.7.2 應急結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事故現場隱患得到妥善處置,事故險情得到根本消除,經現場指揮部檢查確認,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會對事故現場和周圍環境造成火災、中毒及環境影響時,由現場指揮部報告,經市指揮部批準,可以撤銷疏散區域,撤回疏散人員。
(2)事故傷員全部送至醫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員遺體得到妥善處置,失蹤人員已查明,事故現場處于保護狀態,由現場指揮部報告,經市指揮部批準,可以撤銷警戒區域,撤回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事故現場交由事故單位或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監管。
(3)具備下列條件時,應急指揮機構可以報請應急結束: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市指揮部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及時制定善后處置措施,并組織實施。
(1)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器材、設備儀器、搶險隊伍和場地等,所發生費用由事故單位負責,事故單位無力承擔時,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2)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須由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予以報廢。
(3)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質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4)市總工會和市民政局應對傷亡人員和家
上一篇:東麗質監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