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二) 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行為。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應當主要滿足兩個方面的要求,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供安全的生產條件和保障措施,對資金、技術和裝備的投入予以確保。后者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要求。從業人員應當服從安全生產管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物質投入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固然十分重要,但實際生產經營作業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還是人的因素。因此,本條對不服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規定了處罰措施,以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促使從業人員服從管理,遵章守紀,規范操作。
(三) 責任形式
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有兩種:給予批評教育、處分和刑事責任。
1. 由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行為,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處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低工資級別、留用察看、開除等。
嚴格意義上,批評教育不屬于法律責任,其目的是針對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及時對其進行教育,使其認清自己行為的錯誤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以提高其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知識水平,避免再次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條規定的批評教育措施,更多的是強調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盡到必要的教育義務。
2. 因從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謂“刑法有關規定”,指《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關生產安全的罪名,包括“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取決于具體罪名的構成條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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