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員工宿舍的設置要求以及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設置和管理要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規定追究上述單位的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 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有兩類:1.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宿舍出口。本條對違法行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沒有要求,只要有兩種違法行為之一,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 責任形式
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有兩種: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 行政責任。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違法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調整單位員工宿舍和生產經營場所的布局、結構,使之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 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可以適用的罪名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中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是違反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而是上述單位中負有責任的有關個人。刑法理論中,對于單位犯罪的責任追究有“雙罰制”和“單罰制”兩種觀點。“雙罰制”,即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其主管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進行處罰,對單位處以罰金,對其主管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財產罰或者人身罰。“單罰制”,即只追究構成犯罪的單位或者其主管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接受“雙罰制”的刑事責任理論,同時也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同時處罰單位與具體個人,或者有選擇地處罰二者中之一方。但追究單位責任,必須刑法中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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