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規定。
(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在采取搶救措施的同時,及時上報事故情況,這是其一項法定職責。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上報事故情況是這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之一。同時,上報事故要及時,只有及時上報事故情況,才能及時組織救援,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特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二)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如實,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就及時性來看,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的事故報告后,在組織搶救工作的同時,立即向上級部門或政府報告,不得拖延不報。就真實性來看,包括幾個方面:
1. 客觀上報。必須就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如實報告,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傷亡人數、救援情況等,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不能匿報或是謊報,更不能虛報假的事故信息。
2. 全部上報。不得部分上報、部分不報,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情況整體上報,并具體說明相關細節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上一篇: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七十二條
下一篇: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七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