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組織事故搶救的責任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支持、配合事故搶救的義務的規定。
(一)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的責任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造成的損失比較重大,其搶救工作比較復雜,涉及面較廣,需要協調各方面的關系,需要較為有力的組織和指揮。為了保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搶救工作組織、指揮得力,保證事故搶救工人的順利進行,本條明確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這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一項法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不去或延遲前往。否則,應當按失職、瀆職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犯罪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生產安全事故搶救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須各方面都給予支持、配合,才能順利進行。因此,本條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據此,無論是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是其他單位和個人,都負有支持、配合事故搶救的義務,不得以明哲保身或旁觀者的態度對待生產安全事故搶救或者阻撓、妨礙事故搶救。同時,還應當為事故搶救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包括人力、物力、技術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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