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釋義】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職責的規定。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特大火災事故、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等。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后果極其嚴重,影響特別重大,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預防為主。但是,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不可能完全杜絕。實踐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多半具有突發性、緊迫性的特點,如果不事先作好充分的應急準備工作,很難在短時間內組織起有效的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事先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工作十分重要。本條據此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義務。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事先制定的關于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進行緊急救援的組織、程序、措施、責任以及協調等方面的方案和計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時,應當注意:(1)重點突出,針對性強。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方面的實際情況,確定容易發生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地區、行業和單位,分析可能導致發生事故的原因,有針對性地制定應急救援預案。(2)應急救援預案確定的程序要簡單,步驟要明確。要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瑣程序,保證在突發事故時,應急救援預案能及時啟動,并緊張有序地實施。(3)統一指揮,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同其他有關方面如何分工、配合、協調,應當在應急救援預案中加以明確。
應急救援體系是指保證應急救援預案的具體落實所需要的組織、人力、物力等各種要素及其調配關系的總和,是應急救援預案屆時能夠落實的保證。因此,應急救援體系應當與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同時,應急救援體系應當是一個統一指揮、分工明確、協調配合,在發生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能迅速啟動的體系。
由于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涉及多個部門和方面,需要有較大的權威和有力的指揮、協調,單靠任何一個或者幾個部門都難以完成。因此,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來履行這項職責,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切實作好制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