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一章共9條,主要是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以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兩方面的內容。具體包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維護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規定上報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到重大生產安全生事故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搶救。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主要是在事故發生后,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教訓,進行整改。對責任事故,應當追究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對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處理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此外,本章還規定了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生產事故,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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