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單位和個人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權利的規定。
安全生產涉及各行各業,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要真正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不僅需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承擔義務,盡職盡責,更需要廣大人民群眾、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積極參與,充分發揮全社會的積極性。因為安全生產經營單位點多面廣,不同行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方式差異較大,單靠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難以完全有效地作好監督工作。只有建立起一種廣泛、有效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單位與個人的積極性,把安全生產工作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群防群治,才能真正做好這項工作。因此,本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本條規定的報告、舉報事項包括兩類:
1. 事故隱患。由于事故隱患具有隱蔽性、危險性、形態多樣性等特征,鼓勵人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就可以搶在事故發生前,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保障生產安全。
2.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實踐中,要特別重視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報告和舉報。他們處在管理、生產的第一線,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最了解,他們的報告和舉報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同時,也要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報告和舉報。他們通常與被報告、舉報單位沒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能擺脫生產經營單位在立場上的局限性,從而提供一些重要線索。報告、舉報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謊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甚至誣告、陷害有關單位及其管理人員。但是,實踐中要注意區別錯報與謊報、誣告、陷害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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