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所在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義務的規定。
根據憲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城鄉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向本地居民(村民)會議負責,代表所在區域的居民(村民)的利益,履行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維護居民(村民)合法權益,辦理本區域公共事務,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法定職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區域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問題,是事關全體居民(村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重大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此加強監督是其本身職責的必然要求。同時,在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有一定的優勢。根據法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不能參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但是,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參加會議時,他們應當派代表參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駐在農村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此外,很多事故發生率較高的鄉鎮企業,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發揮好村民委員會的監督作用,是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率的一項有效措施。
本條規定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義務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這就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責任。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
1.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只負有報告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義務。對于未發現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不負有責任。
2.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只對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有報告義務。對于其所在區域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前條規定享有報告或者舉報的權利,但不承擔義務。
3. 關于本條所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源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因此,居民委員會可以首先向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源出機關報告,村民委員會可以首先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報告,也可以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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