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 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享有的監督檢查職權以及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履行好監督檢查職責,必須具備相應的職權。因此,本條賦予其較為廣泛的職權:
1. 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以及了解有關情況的職權。
這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上最基本的職權,也是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基礎。沒有這些職權,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也就無從談起。根據這一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并進行檢查,包括進入其行政辦公地點和相應的生產、作業場所或者營業場所;有權調閱有關資料,包括可能涉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所有資料;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包括被檢查單位及有關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也包括了解情況的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
2.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理權。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能夠立即糾正的,如,違章指揮或者違章操作,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當場予以糾正;對難以立即糾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要求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同時,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還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如礦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也包括行政處罰法等專門規定行政處罰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實體性內容,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程序,還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 對事故隱患的處理權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處理。因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并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對于重大的、有現實危險的事故隱患,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有權并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有關設備、器材等;事故隱患排除后,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隱患排除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同意后,才能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相關的設備、器材等。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所稱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只是一種臨時性的行政強制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處罰,因此,不需要經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有關程序。
4. 對有關設施、設備器材的處理權。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在檢查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查封主要適用于不可移動的設施、設備及器材等。采取查封措施,未經允許,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擅自啟用。當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要慎重,其適用對象只能是“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什么是“有根據”,實踐中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對屬于“三無”產品的設備、器材以及其他不需要檢驗、檢測就可以發現其不符合有關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當然屬于“有根據”;對于需要檢驗、檢測后才能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以檢驗、檢測的結果來確定是否屬于“有根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15日內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對設備、器材等,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修理、更換;對于有關設施,能夠整改的,責令整改。不能修理、更換的設備器材等,予以沒收或者銷毀;有關設施不能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二)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一項義務。根據這一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檢查的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上。對于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無關的生產經營方面的其他事項,不能予以干涉,同時,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無關的其他要求。
2. 檢查要講究方式、方法。
3. 作出有關處理決定時要慎重,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特別是不能在沒有根據的情況下隨意作出對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器材或者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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