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行為,具有強制性。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同時必須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予以積極配合,這樣,才能保證監督檢查的順利進行,取得良好的效果。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允許監督檢查人員進入本單位進行檢查;還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予配合,例如,不向監督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有關情況,或者不及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一些決定不予執行等;也有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種種手段給監督檢查設置各種障礙,甚至對監督檢查人員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妨礙監督檢查的進行。凡此種種,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僅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使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和解決,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埋下了隱患。針對這種情況,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阻撓。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違反這一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用暴力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例如,應當允許監督檢查人員進入本單位進行檢查,監督檢查人員需要調閱有關資料時,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如實提供;需要了解有關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報告;對監督檢查中作出的一些決定,如要求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排除事故隱患等,應當認真執行、落實等。
不得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必須接受,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加以拒絕。同時,也不能以任何手段,設置障礙,阻礙監督檢查。
需要注意的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的只是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所謂“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是:
1. 監督檢查主體必須合法,即檢查人員必須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2. 檢查內容必須合法,即必須是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檢查;
3. 手續、程序必須合法,如監督檢查人員必須出示有效證件等。對于沒有資格的其他人員進行的所謂“檢查”,或者有資格的監督檢查人員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手續進行的檢查,或者以檢查為名干擾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甚至“吃、拿、卡、要”,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不僅有權拒絕、抵制,還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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