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業人員及時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義務的規定。
從業人員直接承擔具體的作業活動,更容易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現實生活中,有的從業人員對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不負責任,有的從業人員麻木不仁,對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熟視無睹;還有的心存僥幸,認為不會出問題等等,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不及時報告,以致造成嚴重后果這種情況并不少見。因此,為了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增強其責任心,確保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能夠及時得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本條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義務。
根據本條規定,從業人員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或者拖延報告。從業人員及時報告,對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可以說,從業人員報告的越早,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因此,報告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貴在及時,重在及時。當然,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應當將有關情況如實報告,既不能夸大事實,也不能大事化小,以免影響對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正確處置。同時,接到報告的有關人員也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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