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這是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本要求。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人是生產活動的第一要素,生產經營活動最直接的承擔者就是從業人員,每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安全了,整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就得到保障。因此,從制度上保證每個從業人員具有在本職工作崗位進行安全生產操作的知識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承擔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的規定,正是這樣一種制度。由于我國尚屬于發展中國家,經濟欠發達,一些從業人員的科學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實行市場經濟后,鄉鎮企業、私營經濟、個體經濟迅速增加,就業崗位增加很多。但由于大量的季節工、農民輪換工走上工作崗位,其中不少人在一些危險性較大的崗位,如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等崗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些從業人員普遍存在著文化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缺乏防止和處理事故隱患及緊急情況的能力等問題。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加以解決。因此,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近年來發生的一些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搞好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技能等,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本條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本條規定的從業人員,主要指生產經營單位新招收錄用的人員、轉崗人員等。教育和培訓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此外,在教育培訓中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意識教育也很重要。至于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如何進行教育培訓,本條未作具體規定,需要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及每個工作崗位的特點自行作出合理的安排。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組織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班、作業現場模擬操作培訓、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等等,都是很好的培訓形式。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教育和培訓形式,必須達到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目標。因此,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真正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教育和培訓的效果,不能搞形式,走過場。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必然要求,更是關系到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禁止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也是對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負責的重要體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都已經過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合格,如果發現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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