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知識、能力和資格的規定。
(一) 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直接、具體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系到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指揮不當、調度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從立法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使其不僅懂生產經營,也懂得安全生產管理對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條首先明確了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知識和能力方面的要求: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一項原則要求。如何確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要考慮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又要考慮經營規模,還要考慮單位的性質、危險程度等因素。一般說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熟悉和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要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安全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夠較好地組織和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說,還需要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有比較具體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夠熟練地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運用。
(二) 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
由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專業性強、危險性大,屬于事故多發的領域,因此,對這類生產經營單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和資格應當有更高的要求。根據本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這就要求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了要具有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外,還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擔任相應的職務。具體由哪些部門負責考核,采取什么形式進行考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有關主管部門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不得收取費用。這是考慮到實踐中考核、培訓亂收費的問題嚴重,生產經營單位反映強烈的現實而作出的針對性很強的規定。這一規定有利于防止有關主管部門重收費、輕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實際效果,亂發考核合格證的現象,使考核能夠真正起到把關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門的形象,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使考核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上一篇: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二十一條
下一篇: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