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一章共計28條,主要規定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基本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機構的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的資格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特殊資質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要求以及對危險性較大的行業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特殊要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要求;對生產經營單位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場所、工藝的安全要求;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以及危險性作業的特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負有的義務;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共同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特別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出租的特別規定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對主要負責人的要求等。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處于核心地位。保障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是關鍵。從近年來發生的安全事故看,大都與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有直接關系。因此,安全生產法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作出了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在有關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
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保障生產安全,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減少事故損失,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上述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積極性,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本條規定是一條原則性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創造條件,把這一規定落到實處。實際工作中,貫徹這項政策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 關于獎勵條件和對象。根據本條規定,獲得獎勵的條件是“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這里所講的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是指通過對現有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工藝等的革新,使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安全生產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是否改善要有較為科學的客觀標準;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通過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其他問題并及時采取措施,或者通過其他行為防止事故發生;參加搶險救護,是指在事故發生后積極參與搶險救護。需要說明的是,本條在列舉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和參加搶險救護后,又用了一個“等”字。這就是說,應當獎勵的不僅限于以上三種情況,還應當包括其他有利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情況。關于“取得顯著成績”,本條沒有明確規定統一的標準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掌握。如,使安全生產條件大幅度改善;有效地防止了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或者防止多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搶險救災中表現積極,較大程度上降低了事故損失等,都可以考慮認定為“取得顯著成績”。獎勵對象,是指有上述三種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具體講,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也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
2. 關于獎勵程序。為了保證獎勵工作有序進行,做到客觀公正,使獎勵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防止出現偏差,尤其是出現不正之風,在實施獎勵政策時必須要有明確的程序作保證。這種程序主要是指評審的程序,包括候選人或者單位的產生辦法、推薦條件、數額等。程序還必須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明確程序的目就在于保證公開、公正,防止人為因素的干擾。
3. 關于獎勵措施。落實獎勵政策的關鍵就在于落實獎勵措施。一般說來,獎勵措施應當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兩種。精神獎勵,是指對受獎者給予一定的名譽、榮譽獎勵,使社會對其貢獻和成績予以充分肯定。物質獎勵,是指對受獎者予以物質方面的獎勵,包括現金、實物等。無論是精神獎勵,還是物質獎勵,其目的都是使受獎者得到一種激勵和鼓舞,使其更加積極地為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實踐中,一定要處理好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的關系,不能只講精神獎勵,不講物質獎勵;也不能只講物質獎勵,不講精神獎勵。應當提倡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克服唯錢是圖、物質至上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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