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和職業危害,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健康安全,促進經濟建設順利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地面、地下范圍內從事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或其它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礦山安全及勞動保護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技進步,實行科學管理,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勞動者的技術素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害礦山安全及勞動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一切不良條件和行為。?
第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綜合監督監察。?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指定的專職人員依法負責所轄范圍內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為業務領導關系,下級部門要接受上級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所屬礦種各自的安全規程,其安全設施的設置、建設必須符合其行業規定、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礦山職工參加本企業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礦山安全生產的義務,也有舉報、制止危害礦山安全生產及損害礦山職工生命健康行為的權利。?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礦山企業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礦山的安全保障?
第十條礦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估。
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并按規定使用。?
第十二條礦山企業應當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建立健全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礦山企業應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應當配備必要的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四條礦山企業應當每年編制礦山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由礦長負責組
織從業人員學習,保證每個職工都熟悉發生事故后的避災路線及事故搶救、自救的措施。?
第十五條礦山企業應有完善的礦內外、井上下通訊設施。?
第十六條礦山企業采掘必須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必須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開采,按規定在邊界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礦柱,禁止越層越界開采;?
(二)應有填繪及時、反映實際情況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避災線路圖和井上下供電系統圖等必備的圖紙;?
(三)采掘作業,應當編制采掘計劃和作業規程,符合礦山開采順序,采礦方法合理,資源回采率達到規定要求;?
(四)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每個生產水平、采區(盤區)、采場(工作面)都必須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下采掘作業,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遇地質破碎帶、頂底板松軟或過斷層、老空、冒頂區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加強支護;?
(五)露天采剝作業,其階段高度、平臺寬度、邊坡角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七條每一個礦井必須具有獨立的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有足夠的新鮮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并應具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扇。非煤礦井的通風應符合其安全規程、行業規定的要求;?
(二)通風系統合理,不得采用老空通風,不得有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及風流短路、循環風、無風、微風等現象;?
(三)礦井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通風檢測儀表、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器及檢測人員。檢測儀器、儀表要按規定定期校驗,保證其完好準確;?
(四)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場所的氣候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并定期檢測;?
(五)井下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并符合礦山安全規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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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灑水防塵系統。地面和井下所有產生粉塵的地點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第十九條受自然發火嚴重威脅的生產采區及礦井,應有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要求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井下已有火區的,要嚴格按火區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煤礦礦井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加強瓦斯防治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一炮三檢”及瓦斯報表審閱制度;?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須設置瓦斯監測報警斷電裝置。高瓦斯礦井入井人員必須配備瓦斯報警礦燈;
(三)因停電和檢修通風設備造成全礦井及掘進工作面停風的,應嚴格執行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及制度。?
第二十一條礦山必須加強防治水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有地面和井下合理的防排水系統;?
(二)礦井井口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低于的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
(三)井下有水患威脅及地質情況不明的礦井必須配備探水鉆,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制定、實施有效的探放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礦井必須具有完善的提升、運輸系統,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井、斜井提升必須使用礦井提升絞車,嚴禁調度絞車作為礦井提升絞車使用。提升鋼絲繩應定期檢驗,斷絲斷面積與磨損量達到規定值時,必須更換;?
(二)傾斜井(巷)采用串車提升,必須設有可靠的“一坡三擋”等防跑車裝置,嚴禁行車時行人;?
(三)豎井提升必須設有防墜井、防過卷和兩級聲光信號裝置,升降人員必須使用標準的人員升降專用容器。?
第二十三條礦山地面及井下供配電系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氣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有瓦斯、礦塵爆炸可能性的礦井,必須使用專用防爆電氣設備;?
(二)井下電氣設備應設有可靠的過流、漏電及接地保護裝置;?
(三)井下嚴禁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第二十四條礦山的爆破作業和爆破材料的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破材料的儲存場所及儲存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二)井下爆破作業必須由專職爆破員擔任,使用專用放炮器,爆破前應嚴格檢查有害氣體。煤礦必須實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三)裝、填炮眼及處理瞎炮必須嚴格遵守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
(四)用爆破法貫通巷道,兩工作面相距達到規定距離時(煤礦20米,非煤礦15米),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停掘的工作面應保持正常通風、檢查有害氣體,并設置柵欄及警標。
第二十五條排土場、矸石山及尾礦庫應按規定設置,并有防止發生泥石流、潰壩等事故的預防措施。?
因采礦造成的地面塌陷、地面裂縫應及時回填治理。?
第三章 礦山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為職工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勞動衛生要求的勞動工具及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必須嚴格按規定佩帶、使用。?
第二十七條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必須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經考核取得有關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礦山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采掘作業場所。?
第三十一條礦山企業必須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殊勞
動保護,不得安排女工、未成年工及患有不適于井下工作疾病的人員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三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為職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小煤礦還應按規定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市、區)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及使用有關設備、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監督監察,依法查處不符合要求的礦山企業。?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轄范圍原則進行監督管理。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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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監察職權時,應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有權隨時進入礦山現場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
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積極配合,提供相應文件資料,不得無故干擾、阻礙檢查。?
第三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安排專人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抽查及督查。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所轄區域內礦山企業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監督檢查。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年至少組織兩次以上的安全大檢查,并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及督查。?
對檢查中發現的各類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應依法做出處理意見,下發《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其它需要記錄說明的事項,詳細記入《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實行內部登記備案制度,檢查人員應認真登記保存。?
第三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所屬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礦山安全檢查制度,每月至少安排兩次深入井下和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第三十九條礦山企業的工會組織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企業糾正;在生產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礦山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止生產、停產整頓、五千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十一條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礦山企業,自己單獨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停產,同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評估和評價,編寫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書,并給予協調、指導和幫助解決。主管部門應從資金、技術及人員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督查。?
第四十二條礦山企業發生事故,應當立即按規定逐級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山企業,必須停產整頓。對停產整頓期間私自組織生產未進行整改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應予關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一)沒有反映實際情況的采掘等必備圖紙資料的;?
(二)生產礦井不具備兩個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三)通風系統不合理的礦井;?
(四)煤礦礦井沒有采用機械通風或存在以局代主現象,非煤礦井通風達不到規程要求的;?
(五)沒有礦內外、井上下通訊設施的;?
(六)應建立而未建立灑水防塵系統的;?
(七)沒有地面和井下合理的防排水系統的;?
(八)煤礦礦井采掘工作面未設置瓦斯監測報警斷電裝置,高瓦斯礦井入井人員未配備瓦斯報警礦燈的;?
(九)爆破材料的儲存場所與儲存數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豎井升降人員未使用標準的人員升降專用容器;?
(二)有瓦斯、礦塵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未使用專用防爆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存在嚴重失爆現象的;?
(三)煤礦礦井在恢復通風前,未嚴格執行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及制度的;?
(四)井下電氣設備未設過流、漏電及接地保護裝置的;?
(五)井下放炮作業未使用專用放炮器的;?
(六)貫通巷道,未按規程規定進行作業的;?
(七)有火區的礦井未嚴格執行火區管理制度的;?
(八)井口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未采取有效防洪措施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編制采掘計劃和作業規程或未按其進行采掘作業的;?
(二)井下采掘作業不按規定管理頂幫,不及時支護出現空頂作業的;?
(三)未配備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及檢測人員的;?
(四)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場所的氣候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對井下產生粉塵的地點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
(六)煤礦礦井不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等制度的;?
(七)有水患的礦井,未配備探水鉆,未制定有效探放水措施和按規定實施的;?
(八)調度絞車作為礦井主提升絞車使用,或鋼絲繩未進行定期檢驗及時更換的;?
(九)傾斜井(巷)采用串車提升,未設“一坡三擋”防跑車裝置或在行車時行人的;?
(十)井下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的;?
(十一)裝、填炮眼及處理瞎炮不遵守安全規程規定的;?
(十二)排土場、矸石山及尾礦庫未按規定設置或地面塌陷坑(洞)、地面裂縫未及時回填治理的;?
(十三)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
第四十六條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 對工人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第四十七條礦山企業在改正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對單位在本辦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從重處罰。對礦長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礦長資格證。?
第四十八條礦山企業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防范措施,致使發生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對責任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依照國務院302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它違反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行為,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行政。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礦山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后三十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