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太原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分級管理制度,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長效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可能導致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事故的危險因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險性不大、發現后能夠盡快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險性較大、發現后一時難以整改、需要列入治理計劃或者局部停產治理以及依靠企業自身力量難以完成整改消除的隱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整改和責任追究等。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整改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報告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行業部門)按照職責對監管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工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工作依法綜合監督管理,對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和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和處理,所報告和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書面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
第二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和報告
第六條 各級、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作為主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整改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每季組織1次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各縣(市、區)、開發區、有關部門每2個月至少開展1次安全生產大檢查;鄉鎮(街辦)每個月至少開展1次安全生產大檢查;
各生產經營單位每周至少開展1次安全生產檢查。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日志制度,把安全生產檢查作為一項日常工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同時對事故隱患和整改情況登記建檔。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行業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重大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及有關建議等內容。
第八條 政府主管部門(行業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報告或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研究制定相應措施,盡快監督整改,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無法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后應立即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包括整改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應急預案等內容,要做到整改責任、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第十條 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按照“企業負責、部門監管、政府督辦、限期整改“的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行業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監管,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涉及多個部門或單位、整改難度較大的事故隱患,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列為市政府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明確整改主體單位、牽頭督辦部門、配合部門、整改措施、整改時限等,監督整改。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部門對列為市政府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成立整改領導組,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和部門負責人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及時協調、指導和督促整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時,應采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堅決杜絕因隱患整改釀成事故。
第四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驗收和反饋
第十三條 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由生產經營單位整改責任人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備案。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在規定限期內整改。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行業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有關專家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由牽頭組織驗收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在規定期限內整改。
市政府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應及時在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一般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對有關責任部門、人員追究責任,作出處理。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關情況(不能完成整改的主要原因、下一步整改的具體方案等)上報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行業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作出處理。
實行安全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不能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按照管理權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員,當年目標責任考核、評先選優“一票否決“。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報告和整改,釀成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