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安全生產問責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鄭州市安全生產問責制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鄭州市安全生產問責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強化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促使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問責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進行行政問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預警或提起問責,要求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向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警告:
(一)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人數超出同期市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
(二)對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發生一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向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起問責:
(一)對上級部門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并發生事故的;
(二)30日內發生3起以上(含3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發生一起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根據國家機關建議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經查證屬實需要提起問責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行政問責的。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產問責小組,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問責工作。安全生產問責小組由市長或市長委托的副市長和市監察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安全生產問責小組召開問責會議,可以邀請市人大、政協、工會等單位列席。
第六條 接受行政問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民政府寫出匯報,說明情況,同時就問責事項的發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聯合問責小組的詢問。
第七條 行政問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需要問責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問責方案并組織實施,問責方案包括問責小組人員組成、問責內容等;
(三)根據問責調查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問責小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
第九條 行政問責處理決定分為:
(一)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誡勉談話;
(五)責令辭職;
(六)責令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處理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條 行政問責調查處理實行回避制度。安全生產問責小組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問責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問責處理應當制作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 行政問責當事人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在復核期間,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復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行政問責的結果,可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執行至20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