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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軌道交通條例[2014]

2014-06-17   收藏   發表評論 0
【發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發 文 號】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
【發布日期】2014-06-09
【實施日期】2014-07-01

行為;

 。ò耍┬麄靼踩⑽拿鞒塑囍R,及時播報運營線路、站點;

 。ň牛┓伞⒎ㄒ幰幎ǖ钠渌x務。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設置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務設施,并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公共交通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制作月度運營情況報表,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或者媒體等有效手段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列車運行中,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播報站名。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運行中發生的故障,恢復運行;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及時組織乘客換乘,不能換乘的,應當組織疏散。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網絡、電視、報刊、廣播、電子顯示屏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宣傳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以及行為規范。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公共秩序。

  第三十四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或者有效證件乘車,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并接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票務稽查。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承諾行為的投訴。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定期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改進。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ㄒ唬┥米圆僮饔芯緲酥镜陌粹o、開關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ǘ⿹p壞列車、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ㄈ⿹p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

  (四)毀損、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志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以及防護監視等設備;

  (五)在軌道上丟棄物品、放置障礙物;

  (六)非法攔截列車;

 。ㄆ撸┥米赃M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八)攀爬或者翻越圍墻、欄桿、閘機、機車等;

 。ň牛┳璧K安全門、車門關閉,強行上下車;

 。ㄊ┢渌麚p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容貌、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的行為:

 。ㄒ唬┪唇涇壍澜煌ń洜I單位同意,派發印刷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ǘ╇S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三)堆放雜物或者停放車輛;

 。ㄋ模┪鼰,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五)乞討、賣藝、躺臥、撿拾廢舊物品;

 。┰诹熊囓噹麅蕊嬍常

 。ㄆ撸┦褂萌加、燃氣類以及體積或者重量超過乘客守則規定的輪椅車等代步車;

 。ò耍⿺y帶充氣氣球、自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進站、乘車;

  (九)攜帶活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進站、乘車;

  (十)使用滑輪鞋、滑板等進站、乘車;

 。ㄊ唬┢渌绊戃壍澜煌ü矆鏊驮O施容貌、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特別保護區內的綠化影響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檢修、維修、行車作業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要求綠化保護管理責任人進行處理,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處理;給保護管理責任人造成損失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外側周圍堆放雜物、擺設攤點、亂停車輛、機動車非法營運、攬客拉客,以及從事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動。

  禁止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外側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禁止損壞、冒用軌道交通標識、標志。

  第四十條 軌道交通車站、車輛的廣告設施以及車站內商業網點的設置應當合法、規范、整潔,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使用的材質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除緊急情況外,廣告設施、商業網點應當在軌道交通非運營期間進行設置或者維護。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納入重點指導、監督和檢查范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動機制。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軌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是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維護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駕駛、調度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并定期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開展安全評價。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實施監督檢查;需要進行技術檢測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實施。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予以落實。

  第四十五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并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有權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范,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在安全檢查中被發現攜帶危險物品的乘客,不得進站、乘車;已經進站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對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發生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停止軌道交通部分區段或者全線運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組織運動會、演出等大型活動,需要提前或者延遲軌道交通運營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十日與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軌道交通建設、運營。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生安全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告知相關單位、公眾和乘客,并組織疏散,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安全事故,乘客應當聽從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現場指揮。

  第五十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

  事故處理依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五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先搶救傷者,排除障礙,維持現場秩序,盡快恢復正常運行,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對現場進行勘查、取證、檢驗,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醋龊密壍澜煌ㄔO施的檢查維護工作,影響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的;

 。ǘ┪磁渲梅雷o、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ㄈ┰诳土髁考ぴ鰰r,未采取相應措施組織疏散、換乘、疏解客流的;

 。ㄋ模┪匆婪ㄌ幚沓丝陀行对V的。

  第五十三條 在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內作業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制定、實施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由有資質的單位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監控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護區發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特別保護區發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作業單位造成損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作業單位未按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認可、論證的方案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作業單位違法行為納入其信用管理。

  第五十四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關措施減少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乘客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按照線網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坐列車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加收線網最高票價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乘客持偽造證件乘坐列車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加收線網最高票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乘客有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可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影響行車安全和運營秩序,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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