礙乘客通行的,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違法行為涉及規劃、園林、公安等部門職能的,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拒絕、妨礙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機構、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機構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責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主變電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車輛基地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風空調、通信、信號、給排水、消防、防災報警、環境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梯、屏蔽門或者站臺門、標志標識、乘客信息等系統設備,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