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市屬及以上駐泰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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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七年十月七日
泰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監管責任,強化監管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監管、單位負責、上級主管的管理機制。
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適用本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經營性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分
第五條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劃分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在領導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同時,對以下單位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1、市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
2、市級稅收征管范圍的生產經營單位;
3、駐泰安市城市市區范圍內的省以上企業、省以上金融、郵政、通信等單位在泰安的分支機構、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門、市直部門(單位)所屬的企事業單位。
新汶、肥城礦業集團公司、大中專院校、科研機構等省以上駐泰單位,省以上金融、郵政、通信等單位在泰安設立的分支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市政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負具體執法過程中的相應責任。
市高新區管理范圍內、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范圍內(含經濟社會事務管理范圍內的單位)的安全生產,由市高新區管委會、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負全面管理的職責。
(二)縣級監督管理范圍:
縣(市、區)行政轄區內除省級和市級監督管理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具體是:
1、縣(市、區)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
2、本縣(市、區)的各級、各部門、單位所屬的企事業單位;
3、駐本行政區域市以上企業、市以上金融、郵政、通信等單位的分支機構、省以上垂直管理部門、市直部門(單位)所屬的企事業單位。
市以上單位、市以上金融、郵政、通信等單位本身的安全生產,本單位負主體責任,上級主管單位按有關規定負主管責任,縣(市、區)政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政府有關部門負具體執法過程中的相應責任。
4、縣(市、區)行政轄區內的外資、合資、合作經營、民營、股份制等非國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
5、非本縣(市、區)的國有單位投資設立的生產經營單位;
6、縣(市、區)行政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
泰山區、岱岳區由于縣制沿革和區域劃分形成的屬地交叉存在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按稅收征管范圍,分別負責。其他單位按隸屬關系,由所屬區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劃分,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據情規定。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劃分如下: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下一級政府和同級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及監管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管理行業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
(三)市、縣(市、區)安監、公安、經貿、交通、煤炭、質監、建設、環保、水利和漁業、國土資源、教育、衛生、文化、旅游、林業、農機、氣象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執法監督。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及主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更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簽訂協議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
(二)主管單位對所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管責任,領導、組織、指導、協助、監督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主管單位是指與該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系或有全資、控股關系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各級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責任的單位。
(一)企業集團和控股公司等企業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廠、派出單位、二級及以下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二)學校、科研、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是其投資設立和控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三)政府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運營機構是所屬(轄)企事業單位的主管單位。
(四)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工程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將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發包、出租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改制、破產后的單位與原所屬的主管單位脫離隸屬關系,且稅收征管范圍發生變化的,原主管單位應當向現稅收征管地的人民政府辦理安全生產管理移交手續。未辦理移交手續的,仍由原主管單位負責。
第十條省管煤礦、鐵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劃分的職責執行。
本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分級管理和部門(單位)分工管理的內容及領域,如有發展變化,由市、縣(市、區)安監部門隨時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責任與方式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安排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和有關重大問題。每個季度應當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任務有關部門必須嚴格落實,并由同級督查機構進行跟蹤督查。會議紀要形成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有權下達安全生產指令,有關部門及成員單位應按規定執行。各成員單位應每季度向安委會書面報告工作情況,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隱患整改需要協調的及時報告。安委會定期督導檢查下一級政府及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并進行通報。安全生產檢查活動,不受《泰安市規范對企業檢查行為的辦法》中規定的到企業檢查備案制度的限制。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單位、設施和場所名單及其整改責任部門,由同級安委會發文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工作提供保障,配備必要的監管和執法裝備,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獎勵制度,穩定安監隊伍,保證安監人員專職專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設立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應達到50%以上。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預算;資金的數額、使用和管理,由財政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制定具體細則。
第十五條 各級安委會及安監部門對本級和下級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綜合監督,具體是:
(一)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
(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監管工作情況,對工作不力的進行通報,建議人民政府督查機構將其列入督查對象;
(三)對較大以上事故隱患下達整改指令;
(四)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同級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六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制定落實本行業的安全生產政策和準入條件,組織、協調、指導安全生產,督促落實各項措施,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七條 主管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的安全生產各項檢查和整治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指令,組織、協助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落實有關處理規定。否則,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或建議其上級管理部門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事項,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進行審查、審批,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確保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取得行政許可。執法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暫扣、吊銷、撤銷批準手續或建議原批準部門吊銷、撤銷批準手續;對拒不辦理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失職責任。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對重大隱患實行公開預警制度,將隱患部位、隱患內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開警示。
對重大隱患實行政府掛牌督辦制度,由政府責令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等成立治理工作組,入駐現場,監督治理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撤離。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必須立即停產停業進行治理;經治理未消除的,責成供電、供水單位停止供電、供水或依法責令停產停業。
對特別重大的事故隱患和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治理,由所在市、縣(市、區)領導實行包保責任制。
第二十條安監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對拒絕、阻撓執法檢查的,一經查實,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安監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和主管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檢查情況、預警信息發布情況、隱患監督整改情況、處理處罰情況等詳細記錄存檔,以備查驗。安監人員應當將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檢查、通知、監督落實、信息反饋的時間、地點、內容、責任人以及簽字確認等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二十一條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制度。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安監部門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檔案,將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落實隱患整改指令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由安監部門向社會公示,并向金融機構、有許可年檢職能的部門、人才及勞務市場等通報。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實行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單位、個人對重大安全隱患、安全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舉報,經核查符合實際的,給予獎勵。獎勵的具體細則由各級安委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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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的內容與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履行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各級監管的主要內容。具體是:
(一)物質保障責任;
(二)資金投入責任;
(三)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
(四)規章制度制定和實施責任;
(五)教育培訓責任;
(六)安全管理責任;
(七)事故報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救援責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上職責,抓好落實工作。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各級安委會可以約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實行教育培訓制度,新上崗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得少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學時。執法監督部門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責成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組織落實,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應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應嚴格落實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發改、經貿、安監、衛生、質監、公安消防、規劃、建設、環保、工商、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建設項目監管,在辦理審批手續時,必須查驗“三同時”的相關手續,無相關手續或不齊全的,一律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安全設施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經營。
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業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審查論證和安全評價,絕不能降低門檻、放寬標準。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國家、省規定的比例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專款專用,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高危行業應按有關規定存儲和使用風險抵押金。主要負責人或者個體入股經營投資人未按照規定保證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單位依法給予10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體入股經營投資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經濟處罰。
對不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以及不按規定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重大隱患整改不投入的,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應如實核定其安全生產費用,強制劃入為其設立的專戶,監督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歌舞廳、網吧、賓館、飯店、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強化應急安全防范措施,發生突發事故時確保人員迅速撤離、安全疏散。公安、消防、文化、工商、旅游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下達書面整改意見,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整改的,依法關停。
賓館、飯店、食堂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食品攤販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加強采購、加工、貯存、運輸、銷售、陳列等全過程的衛生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標準。衛生等部門應加大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與衛生許可制度及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結合起來,提高食品衛生執法監督力度,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或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各類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對瓦斯、煤塵、硫化氫、頂板、水患等安全問題必須加強檢查和監控,嚴禁超層、越界、超能力開采。沿河、沿湖、沿庫受洪水威脅的礦井,采取修筑堤壩、開挖溝渠、填實廢井等治理和防范措施,嚴防地表水倒灌井下。嚴格落實“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的安全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有專人負責接收預報預警信息和指令,一旦發生災害性天氣,立即停產撤人;當地政府應及時下達指令,安監、煤炭、水利等部門應監督落實受災害威脅的各類礦山停產撤人。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氣等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應按規劃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相對集中建設,對在城鎮已建成的上述項目,應當納入城市改造規劃,限期遷出城鎮或者改產。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程設置,使之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上述單位應加大對生產、運輸、儲存、使用、銷毀等環節的安全管理,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可控、在控狀態,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作業人員。安監、經貿、建設等部門應強化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對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道路、橋梁、樓房、廠房、中小學校舍和水、電、氣、熱管網等公共設施,管理單位應對容易引發事故的危險路段、橋梁、危房、老化管網、施工現場等加強安全巡查,按國家規定設置標志,發現隱患應及時設立顯著的警示標志,不能保證安全的應及時采取封閉、撤人、停工等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燃氣、供水、熱力、電力、電信等公共管線安全距離范圍內建設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對已建成的,監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程,按照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多個單位在同一現場施工時,由總包單位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實施。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須對建筑物現狀進行勘察鑒定,基坑、涵洞、深井等土石方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第三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森林公園等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做好客流預測預報和游人疏導工作。
泰山風景區的安全運營應當科學制定安全管理細則,實行嚴格的責任分工,建立暢通快捷的預警信息系統,全力抓好安全生產,做好危石排險、盤道維護、交通安全和文物古建筑安全等工作。泰山索道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定期進行檢測,天氣環境影響運營安全時,堅決停運。
各林場(森林公園)管理單位應制定防火安全細則,明確責任要求,落實防火值班制度。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堅持“專群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強化火源管理、火險預警、火情監測和火災處置,多措并舉,嚴密防范,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十三條防洪、水利工程施工、水電生產運行應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防患于未然。各級人民政府應保證重大隱患水利工程的資金投入,對水庫、河道、塘壩險工險段進行除險加固,及時消除隱患。
汛期水庫蓄水與河道行洪必須按照經批準的防洪預案進行,調洪、泄洪應當做到全盤考慮、統籌運作,做到搶險救援物資、技術、人員三落實,確保周邊和下游廠礦企業、村(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將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課程,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舉辦集體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加強實驗室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嚴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房屋出租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第三十五條節慶、集會、貿易、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安全方案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顒悠陂g,主辦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控制和疏散措施,公安部門必須進入現場檢查、監督,保證活動安全。
第三十六條 道路、水上運輸和旅游船(艇)等經營單位應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和措施,嚴禁超員、超速、超載、超限、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嚴禁各類船只在不適航條件下出航。重點抓好掛靠車輛、客運車輛、大型載貨車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病險船只的安全監管。
遇有自然災害、路面結冰、惡劣天氣、道路搶修、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情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限制措施,并及時通報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運載危險化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到現場處理。因公路管理和經營單位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引發安全事故的,由管理及經營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境內重點地質災害隱患,建立群專結合的監測網絡,對經;蚩赡馨l生地質塌陷、滑坡、泥石流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重點地區,要嚴密監測并及時預報,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做好危險地區居民的轉移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十八條 “九小場所”(小學校幼兒園、小醫院、小商場、小歌舞娛樂場所、小旅館、小網吧、小餐飲場所、小美容洗浴場所、小生產加工場所)和“三合一場所”(生產經營、儲存、居住為一體),公安、衛生、文化等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間距、衛生等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應限期停業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堅決依法予以關閉。
第五章 應急救援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按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預警預防體系和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信息平臺、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當地政府應建立起快捷的應急處理救援聯動機制,多形式、多渠道快速發布預警信息。公安、安監、水利、氣象、煤炭、交通、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經貿等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將影響安全生產的預報預警信息,報告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應快速準確發送到下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同時指令有關部門和單位跟蹤監督各項措施的落實,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落實情況應及時反饋到指揮中心。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充足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保證良好有效。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企業規模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并報市安監部門備案。當地安監部門應當現場查驗,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并由同級安委會指令主管單位負責協助解決裝備、器材。
第四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執法監督部門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根據事故等級,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執法監督部門應按規定逐級上報。
第六章 獎懲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嚴格考核獎懲?己私Y果納入政府、部門和單位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政績考核范圍。對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突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或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十三條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安全生產專項監察制度。監察部門應在安監部門派駐安全生產監察室,對安監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主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專項監察,對不履行職責、履行職責不到位的,直接向同級監察機關提出紀律處理建議。
市監察、安監部門根據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第11號令《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發生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和處理,或者未按規定組織救助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