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聯席會議制度
(一)會議內容主要是通報情況,交流工作,研究討論相關安全生產工作問題。
(二)參加會議的人員為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處室主要負責人。
(三)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省安監局負責召集。
(四)根據領導安排或應部門要求,遇有重大事項,可不定期召開專題協調會議。相關部門的處室負責人參加會議,或視工作需要,邀請部門分管負責人出席。
二、工作通報制度
(一)有關部門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將上半年和上年度工作情況(包括行業概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等)及下半年、本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書面報送省安監局。
(二)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會議材料、領導講話、典型經驗、事故通報等及時報送省安監局。
(三)省安監局每半年向有關部門通報一次重點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形勢及部門主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四)省安監局不定期將有關部門工作部署、典型經驗等在山東省安全生產信息網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簡報上進行宣傳報道,并呈報省政府領導和省安委會領導。
三、監督檢查制度
(一)省安監局以與有關部門聯合的方式,對相關行業或領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是有關行業或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省政府、省安委會及省安委會辦公室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等。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采取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監督檢查結束后,省安監局應書面向有關部門反饋監督檢查情況。
四、報告備案制度
(一)省有關部門在接到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為5人及以上)死亡事故報告后,在上報省政府的同時,抄送省安監局。
報告內容:事故發生單位(單位概況)、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救治情況,財產損失,現場處置以及初步原因分析等。
(二)火災、道路交通、海上交通、漁業船舶交通、鐵路交通、民航較大事故,有關部門在調查處理結束形成事故結案處理意見后,應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報送省安監局。
(三)省安監局組織調查的事故,批復結案后,應將調查報告和批復意見抄送相關部門。
(四)省安監局接到事故舉報或信訪件,屬于有關部門管轄范圍內的,以書面形式轉送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接到相關文件后,應妥善處理,并將辦理結果(或進展情況)及時反饋給省安監局。
(五)有關部門應將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以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等報送省安監局備案。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應及時告知省安監局。
(六)有關部門直接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和督查,工作結束后,將檢查或督查有關情況抄送省安監局。
五、綜合分析制度
(一)綜合分析工作在有關部門半年或年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報告和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進行。
(二)綜合分析的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工作基本情況,取得的成效,并針對面臨的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加強安全監管,防范事故的對策和措施建議等。
(三)省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提出上半年、上一年度綜合分析報告。
(四)根據安全生產形勢需要,省安監局適時會同有關部門針對相關領域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形成調研報告,根據需要上報省安委會或省政府,并抄送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