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單位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不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化工行業從業經歷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8年2月9日發布的《湖北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