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5日修正,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3月14日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以及其他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特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建設和管理相協調。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嚴格監管、單位主動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是全社會的責任。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乘車人、行人以及其他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鼓勵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道路交通安全技術、設備;鼓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交通規劃設計和交通影響評價
第七條 市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綜合交通布局規劃、交通專項規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實現城市規劃建設與城市交通協調發展。
第八條 綜合交通布局規劃、交通專項規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的原則,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種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資源,建立以軌道交通為骨架、常規公交為網絡、出租車為補充、慢行交通為延伸的一體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務網絡。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科學合理規劃設計,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與審查責任追究制度,對道路交通規劃設計存在明顯缺陷,影響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與審查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建立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編制、修訂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在報請批準前,應當轉交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并根據評價意見做出適當調整。
其他管理部門編制、修訂對道路交通環境有影響的專項規劃,在報請批準前,應當轉交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并根據評價意見做出適當調整。
交通影響評價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應當向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轉交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查。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書面回復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建設單位。
大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建設等有關管理部門規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者提交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經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大型建設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應當向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紅線范圍內的道路、機動車停放等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以及與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銜接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
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交通設計規范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設項目道路交通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批準。
與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銜接的道路交通組織設計方案,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轉交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道路交通組織設計規范,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編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與配套建設的道路、公交場站、人行過街設施等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安全論證制度。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隱患進行論證,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論證意見對設計方案作出適當調整。
對多次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等有關管理部門對該路段的安全性進行論證,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據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安全論證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合理規劃建設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和公交港灣式停靠站臺。公交港灣式停靠站臺的蓄車量應當根據公共交通運力投放規劃情況進行設計。站臺投入使用后,應當根據站臺的蓄車量進行公交線路配置和運力投放。
公共交通站點、出租小汽車停靠點的設計和設置應當科學、合理、規范、便捷,保障乘客安全,方便乘客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