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設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市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處以拘留。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交通標志標牌、交通標線、交通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毀、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未及時修復、更換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更換;逾期未修復、更換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設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毀、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未及時修復、更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更換;逾期未修復、更換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開設路口,未經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完畢,未及時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現場負責人處兩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媒介、互聯網站等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和信息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電瓶車以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的專用標志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違法生產、銷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一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人、載物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駕駛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載人、載物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未在顯著位置張貼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公告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人、載物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一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叉車等工程機械設備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動設備上道路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設備,并處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上道路學習駕駛技能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隨車教練處一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不按規定安裝安全帶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校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五千元罰款。
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校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書駕駛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或者駕駛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除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受到前款處罰,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備案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五百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餐飲、娛樂場所等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登記代駕人和服務對象相關個人資料、目的地及車輛資料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疲勞駕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三百元罰款。
營運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疲勞駕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六百元罰款,并對營運車輛所有人處二千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一百二十一條 運輸企業營運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暫扣該駕駛人從業資格證三個月:
(一)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九分;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發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三次以上,且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
運輸企業營運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該駕駛人從業資格證:
(一)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十二分;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發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五次以上,且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
(三)發生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且負有同等以上事故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未減速行駛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