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06-15發布 1993-12-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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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氫氧站、供氫站的設計,正確貫徹國家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確保安全生產,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滿足生產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氫氧站設計:
一、水電解制氫的氫氧站;
二、供氫站;
三、廠區和車間的氫氣管道。
第1.0.3條 氫氧站、供氫站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甲”類。
氫氧站、供氫站內有爆炸危險房間,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應定為1區爆炸危險環境。
第1.0.4條 氫氧站內有關氧氣部分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氫氧站、供氫站和氫氣管道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