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直接危害著廣大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也任重道遠,而在職業病危害的監管上,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困難,并就解決這些困難提出一些建議,與大家交流探討。
目前職業危害監管工作存在的困難
(一)各級政府和部門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認識不足。當前,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十分重視,而職業危害對職工、對企業、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認識不足,存在誤區,特別是在一些領導干部和部門中重“紅傷”、輕“白傷”的思想還很嚴重,不能正確處理職業危害防治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以犧牲職工身體健康、造成職業危害為代價,引資建礦,放寬準入條件“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比較突出。形成了“紅傷掩蓋白傷”,重視死人事故,忽視職業病危害的現狀,沒有真正樹立既關注職工生命,更關愛職工健康的理念。職業病的形成是長期的,有一定的潛伏期。其危害雖不像礦難等重特大事故那樣觸目驚心,但其潛在的危害范圍更大,給患病職工及其家庭、社會帶來的痛苦、負擔和影響更大。
(二)職業危害監管工作的體制尚未安全理順。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2005年衛生部、原國家安全監管局雖有一個職責分工,但在市、縣等基層安監部門具體操作起來存在一些困難。比如安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申報、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的查處、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發放等,但要做好這些工作,需要技術服務機構強有力的支撐,而安監部門卻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與監督管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方面的職責,難以做到“關口前移”,存在著嚴重的責、權、事相分離、不統一狀態。
其次,《職業病防治法》的執法主體是衛生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在職業衛生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依據不足,雖然,按照《中華人名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和中編辦【2003】15號文件、國辦發【2005】11號文件、衛生部、國家安監總局(衛監督發【2005】31號)文件都明確了衛生、安監部門的職責,安全監管部門已經成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工作中的執法主體。但是,關于職業危害相關的法律和規章尚未出臺,安全監管部門無章可循,無法履行職責。這都是當前制約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重要原因。
(三)安全監管部門職業危害監管機構不健全,責任沒落實。中編辦 [2003]15號文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劃到安監部門后,白山市安全監管局比照上級安監部門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科,加強了職業衛生監督力量。由于市縣兩級安監部門既要行使安辦綜合協調作用,又要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同時又要對煤礦、危化、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實施監管,人員編制本來就偏緊,可是在職能交接中卻存在只移交職能,不移交設施裝備、不增加人員編制、不增加工作經費的現狀,加之職業衛生方面專業技術人員的缺失,造成安監部門在職能移交后無法履行職責的尷尬狀況。
(四)分工不合理,監管責任大。根據職責分工,衛生部門只負責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不負責作業現場的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無法制約企業;而安全監管部門只負責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參加不了作業現場評價、驗收工作,導致職業危害監管無法從源頭控制,形成“先天不足、后天難治”局面。
其次是監管錯位,安監部門負責作業場所檢測檢驗的監管工作,而沒有監管體系和技術支撐。而有條件的衛生部門不負責作業現場的檢測檢驗,只負責檢測檢驗的資質認定,增加了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五)缺乏執法專業技術服務條件和機構。在職責交接中,衛生部門未能將職業衛生監管人員、檢測檢驗儀器和設備劃到安監部門,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評價,以及對職業危害事故的查處,缺乏專業技術機構、人員、設施設備和經費支撐,現場執法缺乏科學依據,難以執法。
加強職業危害監管工作的建議
(一) 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設。應進一步明確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修訂和完善《職業病防治法》,國家總局要盡快出臺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申報、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管理、職業危害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辦法,有利于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章可循;應健全和完善職業衛生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遵照執行。
(二) 理順體制、聯合執法、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的有關文件要求,盡快將職業危害監管職能劃歸到安監部門,從而理順體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同時建立職業危害監管協調機制和重大事故通報機制,實行聯合執法,齊抓共管。
(三) 加快職業危害執法隊伍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成立相對獨立的、有權威的職業危害監管機構;通過公開招考等多種方式考錄一批懂職業衛生專業的技術人員,充實職業危害執法人員隊伍中;各級政府應加大對職業危害監管工作的投入,購置先進的技術裝備,保障監管經費,形成完整的技術支撐體系。
(四) 調整和理順監管職能、職責。應重新劃分職能、職責,安全監管部門應以如何改變作業場所的環境和工藝流程來提升本質安全,從源頭上控制作業現場的職業危害,以現場監管及個人防護為重點;衛生部門要以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及時治療為重點。
(五) 把職業危害監管工作納入目標考核中。應把職業危害管理工作納入到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中,與生產安全事故死亡指標相連接,層層分解,把責任落實到用人單位,落實到各級政府,落實到相關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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